​当罪恶链条足够长,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是无辜的。

在该开设赌场案件中,俱乐部的几十人被人赃俱获,事实比较清晰。很多被抓获的当事人都辩解没有参与赌博,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是他们的辩解,实在太牵强。
第一种辩解:他们赌博,发牌,不是赌博。
问:你有无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
答:我认为我没有,我只是在那里上班做荷官负责派牌和抽水。
问:那你知不知道那些人在该XX俱乐部利用筹码打扑克的行为,是不是一种赌博行为?
答:我知道他们的行为是一种赌博行为,但我没有参与赌,我只是在该俱乐部做荷官负责派牌和抽水,抽水的钱都是公司的,我只是在该公司拿工资和提成。
第二种辩解:他们没有现金交易,我不知道是赌博。
问:你是否知道那些客人在那里打德州扑克是赌博行为?
答:我不知道。我以为用现金玩的才是赌博,他们是打比赛的,又没有现金交易,所以我不知道他们的行为是赌博行为。
第三种辩解:因为他们有执照,我认为是合法的。
问:你是否知道那些客人在那里赌博?
答:我是知道那些客人在那里利用筹码进行赌博的。
问:你知道那些人在那里赌博你因何还要在那里干活?
答:我以为那里有正规的牌照,客人是可以在那里赌博,我在那里只是客服,我以为不是违法犯罪的事。
这样的辩解是毫无抵抗力的。与其作出完全站不住脚的辩解,不如将对定罪量刑有利的情节作为辩解的重点,在笔录中予以固定。
不得不说,当罪恶链条足够长,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是无辜的。
第四种辩解:我打份工,不知道犯不犯罪。
在很多案件中,都存在这样的辩解:员工认为,我只是打份工,按照老板的要求做工作,赚点生活费而已,我不知道老板犯罪,也不知道打工犯罪。
例如,在张某等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中,张某是公司销售员,公司老板购买了大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进行销售。案发后,公司老板和员工张某等人都被抓获归案。
员工张某等人辩解认为:我只是打份工,不知道卖这些东西犯罪。
然而,这样的辩解作用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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