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生
我们的人生是谁赐给我们的呢?我们的意义:我们所做的一切行为的意义,我们存在本身的意义,是由什么东西来定义的呢?又是谁来宣判这究竟是否是真实的有意义的,或是在无意义上披了一个虚假的外衣呢?假设我们找到了这个意义,我们又应该遵循什么原则,用什么手段和方式来实现这个意义呢?
对于一个人来说,这些往往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如果不去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就会陷入虚无的深渊;而如果我们不去讨论这些问题,我们又在实际上在充当一个可怜的'逃避者',但或许没有人愿意成为一个逃避者。“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总好过做一头满足的猪',如果逃避者自我意识到自己的逃避是多么的不可行,意识到这种逃避实际上只是自己不去正视那不可逃避的虚无,事实上自己却永远无法逃避它,或许他宁愿用尽全力进行思考来找到答案,即便思考的最后还是跌入虚无的深渊,但总归的他是做出了属于自己的对虚无的反抗。
我们要解决'我们的人生是谁赐给我们'的问题,首先要探究”我们人生的本质“是什么:我们必须明白我们所要探究的是什么东西,才能探究他的起源所在。在我们思考”我们的人生的本质是什么“这个问题时,我们或许需要一个参照物,需要一个依据,就像我们研究苹果时首先要知道这是一个水果一样。那我们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是依靠他者贴给我们的标签吗?是依靠他者说我是一个好人,是一个坏人,是一个有道德有良心的人的一系列对我的评价?还是我们自己的判断?认为自己是一个脱离世俗的人,一个勇敢的人,一个卑贱的人?如果我们依据的是我们自己的判断,我们怎么能说自己是客观全面的,没有任何主观偏见看待自己的?我们可以凭借自己找到一个判断自己的存粹的客观的依托吗?而如果说我们依据的是他者给我们的标签,我们又怎么能说他者的评价是存粹客观的,他对我们的看法是超越了他的各种各样局限性的,并最终不依靠他的任何主观偏见的?
那么这样,我们似乎找不到一个真正的具有永恒普遍性的标准了,我们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用来进行分析加工了,我们就像在漆黑的宇宙里,没有参考物来确立自己所处的位置了,于是我们连自己是什么都不知道了,我们就不能够探究自己的本质是什么,我们似乎在第一步就断送了整个前途,就更不可能探究自己的人生究竟是谁赐予我们自己的:因为我们无法追溯一个我们无法定义的,不清不楚的名为”本质“的东西。
但是我们在这漆黑的宇宙里有着唯一可以确定把握的一点,我们可以确定把我们”我确确实实就是我“,这是母庸质疑到无法被怀疑剔除的:我们根本不需要宏大的思考就可以直接把握。
正如笛卡尔曾经用”我思故我在“解决自己的怀疑论那样,'我就是我,是真实存在”的命题是不需要寄托于任何其他标准的第一的自我认识:我首先一定是我,我是绝对的必然的我,不论如何一定如此;即便他者如何赐给我各种各样的标签,给予我们各种各样的评价,我是我是一定不会改变的,而依靠他者赐给我标签则可以更加清楚的显现出自己的特异性,我就可以怀疑自己究竟是否是这个标签所定义的,我可以意识到给自己贴标签的不是自己,我就更能清清楚楚的意识到他者,我就可以知道我和他者存在特异性,我就可以明白我是属于给予我的标签的他者之外的我,这是唯一可以确实把握的。而这就让我们就把握住了我们人生本质的基础:我的人生是我的,我是我的人生的绝对根基,那些外在的标准不是定义与决定我的,也不是定义我的人生的,而是显现我人生的,我的人生是我的,而且只能确定是我的,而我之外的一切是我可以意识到却无法把握的。
这绝不是说我的世界唯有我,只能说我确定了我的一切,我的本质的根基是我,而这个根基之上有什么更加深刻的存在“丰富了”“完全构成了”我的本质我是未知的,如果我看不到根基之上的存在,那我就是一个彻底的'唯我论者'。但我能够确立“我的根基”这在暂时就已经足够了,因为这样我就可以确立建立在我这个根基之上的一切都是以我作为绝对根基的,都可以当作是我的'衍生物',而决定这些衍生物的只能是作为根基的我,根基不存在那根基之上的一起都将随之崩溃,衍生物无法决定了我的根基,只能丰富我的根基。那么我的完全的整体的人生,只能说也只有可能是我这个根基赐给我的。本质作为那些丰富我之物,是我所决定的,是我的存在决定了我人生的本质,是我赐给了我人生的本质,是我在未知存在之海的无数可能性的未来的存在中,以我的根基选择了我的丰富之物的本质,选择了以我的存在为根基的我的人生,赐给了建立在我的存在为基础之上的我自己的人生。
那么现在,我们或许已经明晰我们的人生是自己赐给自己的,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思考探究,我们人生的意义是什么?我们存在的意义,行为的意义是什么?我们凭什么说自己的一切(存在与行动)是有意义的还是无意义的?如果我们需要实现自我的意义我们又怎样才能实现它?探究这些个问题,按照一般方式,我们需要按照先探究'我的意义是什么',然后再审核'这个意义是不是真正有意义的',最后寻求'怎么实现这个意义'的顺序来进行。
我的意义是什么?在探究这个问题时我们似乎又要找个一个标准,就像在定罪时我们需要在法律上找到其对应条文,才能知道应该对其宣判什么罪。但这貌似又陷入之前的问题:我们怎么知道那个标准是否准确?或者我们需要进一步质问:那个标准的意义是什么?那个标准在标榜我们的意义的同时,那个标准自己的意义又是什么?他标榜我们的意义本身又有什么意义?如果按照这种思考方式,我们的探索将“永恒循环无穷尽也“,我们就永远完不成这个工作了。所以,我们不能够指望”用一种标准来决定自己的意义“的思考方式,这个思考方式是立不住脚的,我们应该与这个思考方式相反:应该主动的彻底的撕碎这个标准,要知道这个标准本身就有一个不可解决的关于意义问题。无可奈何,我们只能抛弃这个标准,我们只能抛弃这个思考方式,说到底就是我们只能抛弃一切标准,因为我们不论怎么样的去换标准,我们都是在无限的循环中进行无意义的循环探索罢了。
而一但我们这样做,我们岂不是真就找不到自己的意义了吗?这样未免太糟糕了,因为这样我们似乎只能在无意义的虚无深渊里永远下沉?但这没有办法,因为不论我们的希望多模强烈,我们所希望的终究不是现实的,它终究只是自己的看似真实的梦中的幻境,而现实是我们的的确确在一个虚无深渊里永远的下沉着,即便我们抓到了某个被长期的以为是绝对的标准,也不过是从自我的下沉转为同那个自以为是绝对的标准被一起捆绑着下沉:一切所谓的实在的标准不过只是我们自己的幻想罢了,而我们却总是沉浸在自己的幻想中,当自己和那个标准是一起下沉的事实被展现在我们面前时,我们总会因为梦境的被撕碎而恐惧。
那我们似乎只能用上一个问题的解决办法了,因为我们只能把握自我的实在,只能确定的知道自己是真实存在的:不论在这虚无之海中如何下沉,我一定是我,无论我下沉到何处,我永远都我。那么在这个思考方式里意义是什么?我只能确定意义是属于我的东西,那我就可以继续宣称意义不是属于外部的一切标准的;我可以说我之前的行为都是从标准中找意义,但不论如何标准本身是不可能包含意义的。这样,我就只能把握住自我,我就只能把握住那只属于自我的根基,我只能把握住那本就属于自己的意义,而这一切都因为我的根基的实在而实在,因为这一切是建立我的根基上的只能属于我的东西。我极其的有限,所以我无法知晓我的意义究竟是什么,但我清楚的知道我的意义是属于我的东西,清楚的知道那些在我之外的意义的标准即便在华丽也是不属于我的,绝对不可能决定我的意义的,它们不过是幻想的实在用来安慰无知者的,他们只能属于永恒的虚无。
这样,我们就没有必要去审核一个确实的意义'是不是真正的有意义'了,因为我们只有自我的意义这一种确实的存在,我们没有也不能用所谓”实在的外在标准“来审视这个意义,我们更不需要用一种漂浮在虚无之海的标准来审视一种确定实在的存在。而这不是说我们的下一个问题:意义的存在是一种往未知方向的未知发展。意义的存在本身遵循黑格尔的辩证法发展,辩证法不是一个框架,而是存在的自我运动:主体随着其自我的发展,随着自我对意义的追寻,总是超越了自我的,总是由”一个主体的自我发展“发展到了”多个主体的自我发展“;自我的意义总是由自我转为集体,成为一种集体的意义,而那个人的意义也最终发展为在集体的意义,并由其成熟以超越其自己;单个主体与集体总是同一的,它们是同一者的自我分裂,并最终回归这个集体的同一。
于是在这个发展过程下,自我的实在成为了集体的实在,自我的实在意义成为了集体的实在意义。我们依然无法知晓怎么实现”自我的实在的意义“,但我们知道自我与集体其实是同一者的存在,自我的实在意义就是同一者的集体的实在意义,集体的实在意义就是同一者的自我的实在意义,它们只是随着自我的发展阶段不同了。而将”自我的意义“自我发展为“集体的意义”,“自我意义的追求“自我发展为”集体意义的追求“,就是我们自我实现自我意义的唯一的必然方向,也是唯一的必然的可能。
这样就要求我们必须撕碎一切幻想,必须看清这个虚无之海的真相,必须主动的挣脱与标准的捆绑。我们应该而且必须自我行动起来,我们应该而且必须自我展现自我,我们应该也只能依靠自我来发展自我,最终实现同一者的自我发展以到达集体的意义。
我们不应该将自我的根基自以为的寄托在”衍生物“上,更不应该将自我的意义寄托在外在的”在虚无中永恒下沉“的标准上,我们需要也只能发扬那唯一的可以确实的根基,让根基成为根基,让它去自我选择,让它独立,让它孤单,让它绝望,最终让它新生。一切框架都是虚妄的不实在的,是梦中我们的自我欺骗的幻境,是不能带给我们任何真正的希望的;这些框架是实在的存在所决定的,唯有存在本身是的确实存在的存在。如果我们清楚的意识到自己的真实的存在,并依据这个真实的存在来进行自我真实的发展与自我的选择,当然我们也只能这样做,那我们就可以自我决定自我所拥有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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