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期:买卖的效力(第一篇)
今天我们聊的是买卖的问题。我主要讲两个大问题,一个是买卖的效力问题,另一个是特种买卖。我们今天主要讲的是买卖的效力问题。
第 一 篇
-THE FIRST-
买卖是在现实当中适用最广的合同,买卖本身有广义和狭义。广义的买卖是有偿的转让权利都属于买卖,股权转让、债权转让、有偿转让都属于买卖。专利权的转让、专利使用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秘密使用许可,这些都适用买卖的规则。
狭义买卖就是实物买卖,是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现在的《合同法》里规定的买卖,讲的就是所有权转移。买卖当事人双方为出卖人和买受人,买卖它的效力就体现在他们的义务和责任上。
01
出卖人的义务(上)
关于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前面我们讲义务的时候,说过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是不相同的。作为出卖人来讲,它的主给付义务就两项: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为买卖合同从买受人的角度来讲,它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从交付这项主给付义务来讲,出卖人在履行交付的问题上,必然涉及到几个问题:怎么算交付?什么时间交付?什么地点交付?交付什么?无非就是这么几个问题。
交付本身是有各种形式的,包括现实交付、拟制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等,这些都是交付的方式。通常我们讲的交付一般都是现实交付,当然也可以是拟制交付。
比如,出卖人交付提出标的物的单证,这也属于交付。交付提货单,我把货给你了,这个货就是你的了,这也属于交付。出卖物在第三人那里,出卖人对第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我把东西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你了,你去拿就行了。通知到第三人的时候,返还请求权就生效了,那你就取得占有了,这也算交付。
再一个就是占有改定,本身东西就在你的手里,买卖合同一成立就给你,这就等于交付了,这是交付方式。通常我们讲的是,在哪里交?什么时候交?这往往都是现实交付当中发生的问题。什么时候交付当然是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没有约定的话,买受人可以随时要求你交付。只要买受人要求你交付,你就要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届满之前交付,否则就属于没有在期限内交付。
交付时间确定不了的,没有约定协商不成的,又不能根据其他的来确定,那就是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要求对方交付。买受人让你交付需要给你时间,交付时间需要符合要求。
交付地点要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达不成协议,合同条款确定不了的时候,那就要区分不同情况。按照现在的规定,标的物是需要运输的,那就是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就是交付地点。
当事人双方在某一个地点交付,那就需要把标的物送到这个地方,送到这个地方就算交付了。如果没有约定,也不需要运输的时候,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都知道这个东西在哪里,这个地点就是交付地点。如果这个也没有,大家都不知道,那在哪里交付?按照规则应该在出卖人的营业地。
交付什么?当然是按照约定的数量和质量交付标的物。少交了,买受人可以要求你继续交付,多交了买受人有权拒收。如果买受人收了,就要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这是交付的数量问题。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那就属于有瑕疵。
买受人的购买目的是取得物,出卖人必须要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没有瑕疵,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是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为什么以前的法律特别强调瑕疵担保责任?因为违约责任以前都规定是过错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就不讨论过错了,你交的物有瑕疵,不管有没有过错,你都要承担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就是违约责任。怎么构成物的瑕疵?一个是标的物有物的瑕疵,物的瑕疵就是不符合质量要求。质量的要求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是以质量说明书为标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或者达不成协议的,那就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如果什么标准都没有,那就以通用标准为准,即为能够满足标的物使用目的的标准,如果满足不了使用目的,那当然不行了。
另一个是,瑕疵在合同签订之前就存在的,交付以前一直没有取消。当瑕疵能够影响到物的使用时,交付质量不符合要求,构成了瑕疵,出卖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责任要根据物的瑕疵的情况,出卖人可以承担修理、更换、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责任。
如果物的瑕疵仍然可以使用,可以协商减少价款。如果瑕疵是可以修理的,那就去修理。如果物的瑕疵导致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那就要解除合同。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时候才能解除,其他的都要采取其他的方式。主物瑕疵导致解除合同的,从物也解除;但从物瑕疵解除的,不影响主物。
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如果标的物是数物的时候,一个物不符合合同目的解除时,其他不影响,仍然可以。但是这个物之间有关联性的,一个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解除合同的,会影响其他的物的目的,可以一并解除。这就是解除合同,从买受人来讲就是退货。
交付不单纯是这样的一个意义,交付还涉及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合同订立以后,如果标的物因为意外毁损灭失,谁来负担这个损失?如果由出卖人来负担风险的时候,那就不能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也就是丧失价款的请求权。
如果风险是由买受人来负担,尽管买受人没有达到购买目的,买受人仍然要支付价款。没有支付也要支付,支付了也不能要求返还。如果出卖人负担风险了,你交了也可以再要回来。
标的物有产生的利益,比如说有产生的孳息,这个由谁来享受?从各国规定来看,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一般是一致的,谁承受了风险,谁就可以享受利益,两者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