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眼头条】《永不消逝的电波》电影海报去编剧化引发的思考
“同志们,永别了,我想念你们”这是电影《永不消逝的电波》里面主人公李侠在面对敌人枪口时,向战友们深情地发出的最后话语。
由央视频5G新媒体平台与中国电影资料馆联合完成的首部黑白转彩色4K修复故事片《永不消逝的电波》在国庆电影档期间进行了全国上映,激起了那个年代不少观众的一波回忆杀。就在电影反响热烈的过程中,却因为电影宣传海报缺失了“编剧林金”的署名,又引起了一波舆论热议。
电影宣传海报缺失了“编剧林金”
10月10日凌晨,由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在微博愤慨发文维权,声称复映方违背《著作权法》精神,不尊重创作者知识产权,侵害编剧署名权。随后众多知名编剧纷纷转发微博表示支持。
经过编剧集体抗议,相关方更改了《永不消逝的电波》海报,并增加了“编剧林金”的署名。
修改前/修改后
图片来源@中国电影资料馆
一般来说,编剧是影视作品的核心和灵魂。编剧要编写剧本,创作故事情节,设计台词,塑造人物。一部影视剧的创作,离不开编剧的参与,甚至是全程参与。编剧在拍摄前与投资方沟通剧本写作,经过多轮修改,参与跟组拍摄,随时修改润色,一直到剧本顺利拍摄才算完成。在我国,一部影片的票房高低看重的是导演、演员是否知名,制作方技术水平是否高端,编剧质量的高低则被忽视。
在日本、美国、韩国等国家编剧的地位常常高于导演。美国“编剧为王”的运作机制,是美剧独有的行业制作规律。美剧的单集导演是不同的,一集美剧里面可能有多位导演。而真正掌控全局的人就是首席核心编剧Creator。
美国编剧协会东、西部会标
美国编剧的地位高也离不开美国编剧协会的推动,美国编剧协会是美国影视圈的重要组织,在广播影视以及新媒体领域都有很高地位。同样,韩国影视业也实行编剧中心制。多年来的韩剧热在中国持续发酵,影视行业编剧化很早就在韩国拉开了帷幕,如今仍在不断完善。
在我国,影视行业去编辑化现象很严重,编剧地位不如导演,许多编剧工作成功之后会转型做导演。编剧不受重视,被边缘化,无话语权。长期以来,国内影视剧编剧被侵权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屡有发生,打击了编剧的创作热情,同时也是违背著作权法。这一次消失的编剧署名也呼应了这种行业乱象。
关于这次《永不消逝的电波》海报,消失编剧署名的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也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但是,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署名权是《尼泊尔公约》第6条赋予作者的一项精神权利。署名权是人身权的核心:作者与作品的关系被比喻为父亲与儿子的关系。我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署名权及其他著作权人身权在世界上最早确立于法国。法国理论界创立了作者“精神权利”的概念。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保护有着明显的区别和不同。著作财产权只能获得一定期限的保护,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同,它不能与作者人身分离,不能转让和放弃,这种权利只能在作者去世后才能转让给作者自己的继承人。
这种二元论的立法体系,得到了我国的采用。此种立法主义认为著作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有机结合,而且立法只有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作为关联的有机整体,才能更好的起到保护创作的作用。
电影作品中的特殊署名问题
电影作品本身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电影是一种包含摄影、绘画、音乐、美术、文字等多种作品的综合性艺术表现形式。电影不是劳动的简单叠加,而是具有独创性的思想的表达。
基于此,我国著作权法17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该条规定表明了对于电影享有完整著作权的是制作者,其他参与创作的人员一般仅享有署名权及获得报酬权。
1.电影编剧作者身份认定问题
由八一电影制片厂于1958年出品的《永不消逝的电波》,官方海报显示影片由林金编剧、王苹执导,孙道临、袁霞、王心刚主演。编剧、导演、演员署名完整,电影编剧身份明确。
复映版海报删去了“编剧 林金”的确侵犯了编剧的署名权,是违背著作权法立法精神的。至于复映版海报为何无故删除编剧署名,是故意为之还是疏忽遗漏,复映方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在随后的更改海报中补充编剧署名的做法,可以看出复映方已及时做出了调整。
关于电影编剧身份认定的问题,实践中也有不少争议案例。电影《墨攻》就曾引发巨大争议。作家李树型受张之亮邀请,创作了电影文学剧本《墨子之战》,后该剧本被改编为电影《墨攻》。在电影结尾字幕显示,编剧为张之亮,李树型的名字被排在了工作人员一栏,被称为“剧本创作”。
李树型以张之亮的行为侵犯编剧署名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墨攻》是在李树型创作的剧本《墨子之战》的基础上创作完成的,尽管两者在具体故事情节及部分人物设计上存在差异,但不能否定电影《墨攻》的剧本中含有李树型创作成分。因此判决支持了李树型对电影《墨攻》的编剧署名权。
电影海报中仅体现张之亮作品,未出现李树型的署名
针对编剧署名的问题,应当判断区分对于电影剧本是否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并且付出了独创性的劳动。那些在电影创作中付出了独创性劳动,并且对于剧本结构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的创作,才能拥有署名编剧的资格。单纯参与讨论部分创作的人员,可以分情况署名为“策划”或者“前期创作”,这样也符合立法精神,符合公众利益。
2.电影编剧署名位置和顺序问题
在《永不消逝的电波》官方海报更正增加了编剧署名之后,10月10日晚,中国电影文学学会维权部再度发文,对于新海报中将编剧署名放在了“导演 王苹”之后的做法提出质疑,指出按照1958年版本排名顺序,编剧应在导演之前。复映方更改了当年的署名顺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名次权,要求复映方做出符合历史的更正,不能一错再错。目前复映方还未给出回应。
电影创作人员复杂,每一位参与制作过程的人都希望能在电影显要位置出现自己的名字。观众的注意力时间是有限的,不可能记住每一个电影页面上显示的名字。因此,电影编剧的署名位置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署名次序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署名方式、类型等缺乏明确的指导。具体署名问题通常都是通过合同协商或者行业惯例来解决。按照行业惯例,电影编剧的署名位置应置于电影片头字幕的前4幅或者片尾字幕的前列并以显要字体表明。
维护编剧署名权的相关建议
长期以来,国内去编剧化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提升编剧地位和话语权已经成为行业的共识。笔者以为除了要提升编剧自身能力和素养之外,从司法层面和产业层面给以支持也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层面,面对署名权侵权纠纷,应当明确对电影创作人员的署名权侵权认定标准。明确编剧的身份认定标准,细化编剧署名的类型方式,明确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对于电影编剧署名权的侵权等。对于行业经常出现的模糊问题,细化规定。
在产业层面,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指导准则。针对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在影片中的署名顺序、位置等问题,建议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指导准则。参考国外优秀的经验,比如美国编剧体制的成功经验。
规范化编剧合同,由行业协会出具标准合同格式,避免在资方强势地位下编剧的合同的不公正性。在电影审批环节加大对编剧署名的保护,并设置相应的救济机制,为编剧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渠道。期待影视编剧产业的春天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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