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下,“借新还旧”时保证人能否免除承担保证责任?
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合意,先后订立多个借贷合同,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在《民法典》生效前,法院判决如下: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172号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9日圣雪绒企业集团公司、圣雪绒房产公司分别与建行山西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从合同载明的"鉴于乙方(建行山西分行)为山西邦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连续办理下列第壹项授信业务而将要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13年7月19日至2015年7月19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一)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
2014年5月30日,建设银行山西分行与被告邦泰公司签订2014-134910-32、2014-134910-3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新贷款)。上述32号主合同和36号主合同项下贷款用途约定系借新还旧,对应偿还的旧贷分别为2013-国内信用证-06号《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项下邦泰公司所欠债务和2013-贸易融资-01号《贸易融资额度合同》项下140020100006529、140020100006538号远期信用证邦泰公司所欠债务(旧贷款)。合同签订后,建设银行山西分行依约向被告邦泰公司发放贷款4600万元。因邦泰公司未能支付到期利息,建设银行山西分行起诉要求邦泰公司立即偿还剩余借款本息,要求各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一二审均判圣雪绒企业集团公司、圣雪绒房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圣雪绒企业集团公司、圣雪绒房产公司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新贷为流动资金贷款,旧贷为开立信用证债务,二者种类不同。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圣雪绒企业集团公司和圣雪绒房地产公司担保的债权是人民币/外币贷款,故旧贷不属于圣雪绒企业集团公司和圣雪绒房地产公司担保的债权范围,新贷和旧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且认定圣雪绒企业集团公司和圣雪绒房地产公司对以”新贷偿还旧贷“不知情,故此裁判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基于上述判例看以看出,再审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依据该司法解释,法院认定圣雪绒企业集团公司和圣雪绒房地产公司的保证行为符合第三十九条规定,故此裁判再审。
但是,因《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生效后《担保法》同时废止。民法典对该问题没有直接规定,如果再遇到此类情况,如何解决?律师认为至少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撤销保证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撤销权行使的期间,详见《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在此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