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3.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含变更或注销有关情况的说明)。

2.原《业务登记凭证》及最新填写的《境外上市登记表》。

3.主管部门关于变更(注销)事项的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如有)。

4.相关账户和资金处理情况说明,相关账户销户证明材料。

5.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1.境内公司变更(注销)业务或事项符合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要求。

2.审核境内公司填写的变更(注销)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3.境内公司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授权范围

境内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审核办理。

注意事项

1.境内公司发生如下情形,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境外上市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股东信息等发生变更;增发(含超额配售)股份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等资本变动;回购境外股份;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需提供外债登记变更或注销凭证);原登记的境外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用途发生变更;境内公司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的;其他登记有关内容的变更情形。

2.境内公司应在发生变更(注销)事项之日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变更(注销)登记。

3.所在地外汇局为境内公司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后,应收回境内公司原《业务登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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