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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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说明:
1、直接投资外汇(含现汇与人民币,下同)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相关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2、银行应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并完整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相关市场主体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注销两年后可销毁),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
3、银行为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应首先确认申请人已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以前年度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如未按规定报送的,应要求申请人按要求向外汇局办理报送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
4、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因客观原因需要超规定额度的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以及其他规定不明确的业务需求,应及时上报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5.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6.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7.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境内原币划转及其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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