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进度控制
一、施工总进度计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发包人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制定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2 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批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期限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机构。
2)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3)根据监理机构的修改意见,承包人应修正施工总进度计划,重新报送监理机构。
4)监理机构在审查中,可根据需要提请发包人组织设代机构、承包人、设备供应单位、征迁部门等有关方参加施工总迸度计划协调会议,听取参建各方的意见,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形成结论性意见。
3 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监理机构提出的施工总进度计,编制要求。
2)施工总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3)施工总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4)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5)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关键路线安排的合理性。
6)人员、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7)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协调性。
8)本合同工程施工与其他合同工程施工之间的协调性。
9)用图计划、用地计划等的合理性,以及与发包人提供条件的协调性。
10)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二、分阶段、分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和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分年度编制年度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
2 根据进度控制需要,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编制季、月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 机构审批。
三、施工进度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人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资源的投入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2 监理机构应跟踪检查施工进度,分析实际施工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的偏差,重点分析关键路线的进展情况和进度延误的影响因素,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四、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施工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指示承包人分析进度偏差原因、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批。
2 当变更影响施工进度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事宜。
3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涉及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改变,或者资金使用有较大的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发包人批准。
五、监理机构在签发暂停施工指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应提出暂停施工的建议,报发包人同意后签发暂停施工指示:
1) 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
3) 承包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按监理机构指示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拒不执行监 理机构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控制产生严重影响,需要停工整改。
2 监理机构认为发生了应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应立即签发暂停施工指示,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3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可签发暂停施工指示,并抄送发包人:
1) 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
2) 承包人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改正这一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3) 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时,改正这一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4) 承包人拒绝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可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改正这一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5) 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作业要求,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改正这些行为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6) 发现承包人所使用的施工设备、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不合格,或发现工程设备不合格,或发现影响后续施工的不合格的单元工程(工序),处理这些问题所需要的局部停工。
4 监理机构应分析停工后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确定暂停施工的范围。
六、发生SL288-2014第6.3.5条1款暂停施工情形时,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机构提出的暂停施工建议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此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七、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需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时,在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答复承包人。
八、监理机构应在暂停施工指示中要求承包人对现场施工组织作出合理安排,以尽量减少停工影响和损失。
九、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1 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记录停工期间的相关事宜。
2 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
3 具备复工条件后,若属于SL288-2014第6.3.5条1款、2款和3款1)项暂停施工情形,监理机构应明确复工范围,报发包人批准后,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指示承包人执行;若属于6.3.5条3款2) 〜6)项暂停施工情形,监理机构应明确享:复工葙围,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指示承包人执行。
十、在工程复工后,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施工引起的有关事宜。
十一、施工进度延误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误,可能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的,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并报审赶工措施报告。
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误,.监理机构应及时协调,并处理承包人提出的有关工期、费用索赔事宜。
十二、发包人要求调整工期的,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并报审工期调整措施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指示承包人执行,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有关费用事宜。
十三、监理机构应审阅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的施工月报、施工年报,并报送发包人。
十四、监理机构应在监理月报中对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必要时提交进度专题报告。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