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陷、辱骂、威胁法官什么后果?5个真实案例发出警示
带给大家公平正义的人
也需要公平对待!
诬陷、辱骂、威胁法官什么后果?
看这5起案例
杨某辱骂司法工作人员
撕毁法律文书被罚款拘留案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司法工作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更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本案中,杨某因自身婚姻家庭问题心情不悦,便迁怒于依法办案的法庭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出言辱骂,甚至故意撕毁法律文书,严重妨碍了审判工作正常运行,是一种公然藐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司法尊严的非法行为。法院依法对杨某做出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切实维护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维护了法庭秩序,捍卫了司法权威。
郭某侮辱、诽谤法官被罚款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做出(2019)鲁05司惩3号决定,决定对郭某拘留15日;对郭某罚款30000元,限于2019年7月6日前交纳。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环境中必须尊法、守法。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肩负定分止争的神圣职责,人民法官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不服,应合法合理表达诉求,肆意利用网络侮辱诽谤、发泄私愤,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吴某震辱骂、恐吓威胁法官
被治安行政拘留案
吴某震于2016年10月6日18时许,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吴道沟村其家中,与被害人吴某峰喝酒过程中发生争执,吴某震用啤酒瓶砸吴某峰头部,后又在吴某峰家中持刀将其砍伤,致吴某峰头部及颈部受伤,左侧第一肋骨和右侧第四肋骨骨折。经鉴定,吴某峰的伤属轻伤二级。该案件起诉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后,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鲁1702刑初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吴某震不服,以“被害人吴某峰左右肋骨骨折是陈旧伤,不是其造成的”为由提出上诉。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经二审审理后,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了(2017)鲁17刑终3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是法律的践行者,没有法官的尊严,就不会有法律的权威。本案中,法官对吴某震进行依法判决,但吴某震罔顾法律,对法官进行威胁、辱骂,通过网络恶意抹黑法官形象,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吴某震的行为不仅践踏了法官个人尊严,还严重侵害了法官及家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震的行为进行处罚,不仅是对保障法官权益所作的有力背书,更是让人民群众知晓要尊重法官、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权威,树立积极正确的法治观念。
刘某辱骂、殴打法官
构成妨害公务罪案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关,法官更是法律权威的守护者和公平正义的践行者。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乙明知法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仍在公共场所且在他人阻拦的情况下多次对法官进行殴打、撕扯、辱骂、威胁,致使法官受伤、工作制服被撕坏,侵犯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公务活动,公然蔑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多人围观,影响恶劣。最终,以妨害公务罪对刘某乙判处刑罚,有力地维护了法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权威。
邵某某扰乱法庭秩序
被司法惩戒案
法庭是法官行使审判权、审理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法官顺利开展庭审活动的前提条件,诉讼参加人和其他人应当服从法官指挥,遵守法庭规则。本案中,邵某某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庭审中无视法庭纪律、藐视司法权威、公然威胁法官并辱骂对方代理人,丧失了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应有的基本素养和职业道德。法院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于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提升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通过提出司法建议的形式由当地律师协会对违法律师进行惩戒,可以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使法律职业工作者引以为戒,自觉约束自身执业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