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上学行为”追诉时效与时间效力的分析
一、案件背景
根据近日相关新闻的报道,2020年,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的陈春秀在准备报名参加成人教育考试时,在学信网上发现,自己已经在山东理工大学就读并毕业,而照片栏上却是一个陌生女孩的头像。陈艳萍在16年前冒名顶替陈春秀上大学一事由此曝光。
根据2020年6月29日山东省纪委监委关于该案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关于户籍造假问题,2004年8月,张峰(陈艳萍舅舅)以外甥女考上大学但户口丢失为由,找到时任冠县公安局烟庄派出所所长任书坤为陈艳萍出具虚假户口迁移证明;2007年7月,陈艳萍大学毕业后,陈巨鹏(陈艳萍父亲)再次找到任书坤请其帮助伪造新户籍。
二、法律分析
本文仅根据现有信息进行责任阻却事由的分析,不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
该案冒名顶替者陈艳萍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其父亲、舅舅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但是由于该案时间久远,对冒名顶替者及其亲属追究刑事责任涉及追诉时效和时间效力的问题。
(一)关于追诉时效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情节严重的为10年;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
一方面,该案发生于2004年,距今已有16年。
另一方面,关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虽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状态持续至今,但是伪造行为在证件制作完毕时就已实行终了,该罪名属于状态犯,追诉期限从犯罪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关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该罪名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在特定活动结束时,便实行终了,虽然使用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状态持续至今,但是该罪名同样属于状态犯,追诉期限从犯罪成立之时开始计算。当然,如果冒名顶替者在距今5年内,实施了此类行为,仍然可以追究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刑事责任。
同样的,涉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但也涉及追诉时效的问题,在此不再赘述。另外,涉案人员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需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但目前暂无相关信息。
因此,该案相关人员涉嫌犯罪问题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应不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时间效力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因此,在此时间之前,冒名顶替者实施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外,关于部分人士提出立法将冒名顶替行为入刑的建议,也无法回避时间效力的问题,仍然无法追究新法生效前行为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综上
结合目前可获知的相关案件信息分析,该案相关人员涉嫌犯罪问题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由于不具有溯及力不构成犯罪。
冒名顶替,窃取了他人的人生,但由于追诉时效与时间效力的原因,却很难追究冒名顶替上学者及其亲属的刑事责任,不可谓是一次完美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