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审核要点

作者:萍阳

在公司生命周期的全过程中,充足的资金储备是其良好运行的重要条件。但伴随着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化,资金周转困难是企业面临的又一大难题。因此,企业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越来越常见,借款合同业已成为公司经营过程中常见的合同类型。那么,双方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哪些条款是必备条款呢?怎么订立借款合同才能使合同更加规范化呢?笔者将在下文中进行介绍。

(注:模版中的部分内容来源于蚌埠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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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陈述与保证

(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

1.1双方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取得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2双方在订立、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有关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任何信息。

审核要点

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通常要求加盖公司公章,另外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被授权人签字。这时就需要实际签字人出示其授权书原件,有条件的可以和对方公司进行信息核对。当然,任何一方没有对对方授权书进行核验的法定义务,一方伪造、变更授权书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借款人需要将自己真实的财务状况和偿债信息提供给出借人,由出借人评估其偿还能力后决定是否签订借款合同。若借款人故意伪造隐瞒相关信息的对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借款人在合同订立后发现其没有偿还能力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主张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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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成立

2.1自甲方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借款合同成立。

审核要点

若借款合同的双方为自然人,那么此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此系法律明确规定。实践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那么关于“实际提供借款”该如何判定呢?在实践中,对于以现金支付的,自自然人收到借款时合同成立;以银行转帐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合同成立。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之外的借款合同成立条件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民间借贷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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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

3.1币种:人民币。

3.2金额:(小写) ,(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3.3实际放款金额与本条约定的借款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放款金额为准。

审核要点

此处是借款合同的核心所在,通常情况下只需将双方协商好的金额填入即可。但要注意的是,在合同中写入小写金额时为了阅读方便会用到“千位分隔符”,法务起草合同时务必检查“逗号句号”的正确位置以免酿成损失。例如:¥10,000.00 (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切勿写成10.000.00。为了在发生笔误的时候控制风险,我们可以在合同中写明“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对于在合同中约定“斩头息”的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无效,这种做法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金额少于合同约定的金额,影响了借款人对于资金的正常使用,无形中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对于借款人在提供借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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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

4.1借款期限 个月,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审核要点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借款人只需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即可,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人拒绝出借人提前还款请求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的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有一种例外情形,借款人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出借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双方对于借款期限约定不明,依据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仍无法确定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还款,借款人也可以催告对方还款,但要给予其一定的准备时间。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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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率

5.1本合同执行以下第 项借款利率:

(壹)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月利率为 。

(贰)浮动利率,浮动基础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浮动方式和比例为上浮百分之 ;浮动方式和比例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变动时,从施行当日按新利率计算利息。

审核要点

对于借款利率的选择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可以约定计息周期不足一月的,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周期达到一月或一年的,以月利率或年利率计算利息。但是无论采取何种利率方式,日利率、月利率、年利率换算公式都为:日利率=月利率/30(日),月利率=年利率/12(月),尤其注意日利率=年利率/360(日)。

2020年8月19日通过的《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借款利率作出很大改变,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来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3.85%×4=15.4%。

在实践中,双方基于信赖关系、合作关系等因素在合同中对于利息没有明确规定。那么这种情况下借款人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呢?这需要分为四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自然人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不负担支付利息的义务;

第二,自然人之间借款,约定利息但约定不明确的的,不负担支付利息的义务;

第三,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不负担支付利息的义务;

第四,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但约定不明确的,负担支付利息的义务,通过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确定。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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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款

6.1乙方提前归还借款的,经甲方同意,可以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6.2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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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逾期与利息逾期

7.1本金逾期:乙方逾期偿还借款本金的,甲方对逾期偿还的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借款利率×(1+ %)。

7.2利息逾期:乙方逾期偿还借款利息的,甲方对逾期偿还的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与前款相同。

审核要点

不论借款合同中对于借款本金的利息是否有约定,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金的,自迟延履行时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作者介绍

萍阳

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 民商法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擅长合同管理与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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