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到现场 一样捕获排污的“蛛丝马迹”——湖北第一批非现场监管执法典型案例解读
近日,我省十堰、宜昌、仙桃等市通过非现场监管执法,率先查办了一批环境污染案件,省生态环境厅作为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十堰:干扰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排污单位涉刑
今年7月21日,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日常巡查时发现,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提示,某重点排污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因子在线数据异常。
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在停产检修期内提前启动锅炉,但未及时开启污染治理设施,导致在线数据超标。企业随即关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阀门,使在线监测仪的样气含氧量高于20%,从而触发在线设备的工控机进入“停炉模式”,上传到监控平台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监测数据为0值,但“停炉模式”下烟气温度、压力、湿度等参数的在线数据显示为实时监测值,能直接反映出企业锅炉处于启炉生产状态。
执法人员分析,该企业通过干扰自动监控设施,达到掩盖真实排放的目的,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十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8月6日将该案移送至十堰市竹山县公安局。
本案执法人员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的非现场监管优势,紧盯系统中出现的超标和异常数据,最终凭借一个超标分钟数据为突破口,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在明确企业涉嫌违法行为的时间节点后,执法人员当晚即对该企业进行突击现场核查,第一时间锁定证据。由于该企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执法人员迅速与公安机关沟通,保障了涉刑案件办理的时效性。
宜昌: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重点排污单位被诉
1月1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污染源在线数据监控平台发现,五峰县某重点排污单位的COD、氨氮、总磷数据偏低。
宜昌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排污单位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渗滤液处理系统废水总排口导流明渠内放置有一根软管,软管的出水端紧贴导流明渠内的自动监测采样探头,软管的另一端连接在导流明渠旁的一个自来水水龙头上,且水龙头处于开启状态,塑料软管的出水端有自来水流出。
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宜昌市环保警察支队、五峰县公安局等相关人员,并现场固定证据、突击询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五峰县分局对该重点排污单位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将案件移送五峰县公安局。
3月10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五峰县分局责令该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3月31日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8月5日,五峰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及1名相关嫌疑人提起公诉,并开庭审理,法庭将择期宣判。
该案件是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办理的一起涉嫌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办理中重点强调证据的锁定以及突出证据链的完整性,充分考虑了此类环境违法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容易灭失的特点,对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同时,行刑衔接、共同研判,为今后更好开展联合办案提供了思路。
仙桃:空中巡查揪出四家环境违法企业
5月29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长埫口镇黄益村318国道附近巡查时,发现空气中扬尘污染较为明显,因树木、院墙的遮挡,未发现污染来源。
执法人员立即调用无人机,对周边环境进行空中巡查,发现在方圆1.5平方公里内,存在多处裸露砂石料堆场且有机械设备作业。经现场逐一核实,该区域集聚了4家从事石头粉碎、机制砂加工的建材企业,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建设和生产,且在原料、产品堆放和加工过程中未采取密闭、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对该区域空气质量造成一定影响。
6月2日至7月29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根据4家企业的违法事实、危害后果及整改进度,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金额共计17.2万元,并于8月底执行到位。
目前,4家企业已按要求对积存的原料和产品进行了覆盖,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方案,并按程序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据介绍,本案涉事企业占地面积较小,同时地理位置较为偏僻,且对外无明显标志,徒步巡查较难发现。执法人员在群众反映的大致区域,启用无人机进行巡查,通过高清影像确定该公司准确位置后,再行实施现场检查,执法效能明显提高。
在全面完成前期调查取证基础上,执法机构严格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考虑该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该公司实施整改情况等方面因素后,依法依规提出处罚金额建议。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胡弦 通讯员 王媛媛 吉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