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唾沫引发的互殴,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街头一口随意的唾沫
让争执由吵闹升级为互殴
双方无法冷静克制
既动口又动手,必然“损兵折将”
导致一位轻伤、一位轻微伤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罪与非罪,如何厘清?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某日,19岁的职校学生黄某骑着自行车前往兼职地点。突然,旁边一位同向骑行的男子扭身吐来一口唾沫,正好吐在了黄某身上。吐唾沫的男子是60余岁的唐某。倍感羞辱的黄某用自行车拦在唐某车前,要求唐某道歉。
*监控画面:黄某被同向骑行的唐某的唾液溅到身上后,扭头回看唐某
遭到唐某拒绝后,黄某咽不下这口气,便将手上的口水擦回唐某身上,两人继续争执并互吐口水。本以为君子只动口不动手,可气急败坏的唐某抡起手臂朝黄某的脸部打去,黄某被唐某的行为激怒,双方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并互相拉扯。在拉扯过程中,骑坐在自行车上的唐某被拉倒在地,用嘴咬住黄某的左手,黄某用手和拳头殴打了唐某头部多下,两人互不相让。现场一度混乱,之后在围观群众的劝阻和制止下两人才停止了冲突,随后报警。
*监控画面:二人相互推打拉拽
经法医鉴定,唐某与黄某面部均有受伤。唐某的左下肢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黄某的左手被咬伤致皮肤破损,属轻微伤。
争议焦点
黄某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2020年8月,公诉机关以黄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黄某和唐某的说法截然不同,双方争辩激烈。
唐某的吐口水行为具有极强的侮辱性,唐某对此拒不道歉,还先动手打人,我完全是出于正当防卫才回击的。
我并不是有意将口水吐在黄某身上的,双方发生口角是由于黄某的多次挑衅引发了我的不满情绪,之后的肢体冲突也是由于黄某先动手殴打,出于本能的自卫反应我才出手的。
除现场监控视频外,公诉机关还出示了证人小黄的证言。小黄表示,当时看到年轻人(黄某)拦在阿叔(唐某)前面理论,要阿叔道歉,阿叔不肯,年轻人就把手上的口水擦回阿叔身上,后来双方互吐口水。阿叔用手打在年轻人脸上两下,年轻人用手推阿叔,阿叔就咬了年轻人的手一下,跟着双方都连人带车倒下,阿叔的左脚屈折在单车下、右脚自然架在单车上。阿叔是在与年轻人拉扯时腿部不够力站不稳摔倒的,他倒地后,年轻人按着他,用拳头打了他三四下左边下巴位置。年轻人要求阿叔道歉,阿叔坚持不肯。后来路人帮忙分开他们。整个过程中年轻人没有用脚踢阿叔。
裁判结果
该案庭审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同时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的起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亦明确规定,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其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认定正当防卫,除了要考虑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等法定的条件外,还需要立足具体案情,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等因素,准确认定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不仅是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更是公民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故意伤害都可能造成对方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切实矫正“谁死伤谁有理”“谁伤重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同时,理性克制才是避免冲突和伤害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