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规违纪用人单位能不能经济惩罚,不能其实也能

用人单位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义务,劳动者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双方都应诚实守信,恪守承诺。用人单位如果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甚至赔偿金。劳动者如果没有履行劳动义务,甚至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劳动者罚款处罚吗?

原《企业职工处分条例》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该规定赋予用人单位罚款权利,但该条例已经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取代,新法中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有罚款权力。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属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权力,企业用人单位不应当具有对劳动者的行政罚款权力。

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违规违纪行为的罚款权,那如何填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

案例释法

案件事实

乔某某与某矿业集团有劳动合同关系,2015年8月27日起乔某某旷工18天,集团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并对被告进行罚款4500元,乔某某缴纳了罚款。

随后,乔某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还罚款4500元等。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罚款的权利主体只有行政机关,企业无权罚款,用人单位作出的罚款决定无效,裁决返还罚款4500元等。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来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罚款是行政机关处罚措施,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无权罚款,原告既无罚款权利,也没有收取4500元的决定,原告收取被告罚款4500元应予返还。判决:原告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被告乔某某罚款4500元。

二审法院驳回某矿业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笔者说法

本案是非分明,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的罚款权。尽管矿业公司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关于罚款的规章制度,并已向劳动者公示,从程序上没有任何瑕疵,但该规制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企业规章制度中的罚款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在企业规章制度中约定罚款条款。

用人单位制定惩罚性制度,因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有规章制度制定权,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需要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是用人单位重大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确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依据的前提条件。

对于未尽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处罚种类,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自行制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般会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普遍被企业应用的处罚种类有绩效记分、负奖励(扣减奖金)、职务职级降级、停职降薪、记过、撤职等,最严厉的处罚是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予以辞退、除名或开除。

制定惩罚性规章制度,程序上一样不能少。首先根据用人单实际起草制度草案,组织专业人士、法务顾问对制度草案进行法律审查,该环节审查草案内容合法性;然后根据草稿形成意见稿,广泛征询职工意见,此处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开职工大会、班前会、征询表等方式征询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形成修改稿; 第三步,召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对制度草案进行表决,确认制度后定稿;最后是公示程序,通过培训、公开栏、考试、签收等方式让每一名劳动者都知情。程序合法保障了内容法化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最后上干货。说了这么多,用人单位能不能对职工进行经济性处罚?答案是可以的,但并不是惩罚性处罚,不能因劳动者违规违纪而用人单位获得经济利益。但是对劳动者因故意或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重点提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工作人员追偿。”本条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这对于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原则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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