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期』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律师支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有没有劳动关系呢?怎么证明呢?本文约2800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希望你找到自己想要的答案。

作者 | 小讼
编辑 | 小讼

出品 | 粤小讼(ID:Yue_XiaoS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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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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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讼解答
自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数量大大增加,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于劳动者而言,有签劳动合同固然好,没签劳动合同也不必过于担心,劳动合同虽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却不是唯一凭证,司法实践中,没有劳动合同仍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比比皆是。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三个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通俗来说就是,未签劳动合同,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劳动关系也是成立的。(当然,也有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却不成立的情形。)
上述“三个情形”分别是: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图片|摄于北海市涠洲岛
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通常来说,发生劳动争议时,如果能提供劳动合同,仲裁机构/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如果未签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如何证明?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也有一样的规定。
▲图片|摄于北海市涠洲岛
除上述证据外,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用到的证据还有哪些?

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记录

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

通话录音、记录;

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

工衣;

带公司公章的通知、证明文件等等。

为什么要证明劳动关系呢?
因为只有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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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二十四、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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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 深圳裁判要点
工作证件可作为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 案例索引
深圳市福田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743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19年01月14日)
|| 福田法院(一审)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之规定,工作证件可作为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否认工作证的真实性并主张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缺乏事实及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398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2019年08月05日)
|| 深圳中院(二审)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华西公司与余某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认定。对此,本院认为,余某某主张与华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工作证”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该“工作证”盖有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福田区图书馆项目部公章。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故此,本院认为,余某某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华西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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