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挂靠建筑企业承接业务从被挂靠方取出利润的合同控税策略一

原标题为:自然人挂靠建筑企业承接业务从被挂靠方取出利润的合同控税策略一:自然人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签订建筑施工承包经营合同

自然人挂靠建筑企业承接业务从被挂靠方取出利润合同控税策略一:自然人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签订建筑施工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除了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外,经营所得归自然人承包人所有。具体分析如下。

1、被挂靠方自然人挂靠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中约定以下重要条款:

(1)在“材料供应”条款中约定:所有的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动力全部由自然人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采购;

(2)在“承包方式”条款中约定:自然人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并以被挂靠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在“经营所得”条款中约定:自然人挂靠方向被挂靠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经营所得归自然人挂靠方所有。

2、经营所得的纳税管理。

(1)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承包者个人的工资-每月3500元=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上缴的承包费+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其中的必要费用是指每月3500元,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虽原则上要求其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但纳税人的承包、承租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期限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的规定,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经营所得的增值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基于此规定,被挂靠方与自然人挂靠方签订劳务内部承包协议的情况下,经营所得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总被挂靠方。

例如:挂靠人张某2017年挂靠建筑企业承接建筑业,张某与被挂靠方签订承包协议,承包期限2年,每年取得承包经营所得100000元。此外,张某还按月从被挂靠方领取工资,每月10000元。计算张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2×10000)-12×3500=178000(元)

(2)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78000×35%-6750=55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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