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志编修实务之十五·特色
写出特色,不落俗套
村志的编写,必须体现本村特色。既不能把村志写成乡志、县志,又不能把自己的村志写的和其他村的村志雷同,换个村名其他村也可以用。本村特色是指本村特有的事物,除独有外,它存在特有、特多、特早、特新、特快、作用特别重大和地位特别突出等特点。村志突出地方特色和时代特点是增加村志生命力的必然要求,是村志有别于其他志书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村志质量和价值所在的重要方面,对研究、了解、开发本村十分有利。
一、村志必须体现本村特色
村志的地方特色,是村志首要的基本特征。村志的地方特色,要求村志一定要揭示出该村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由自然、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诸因素所构成的本质特征。一村的特点就是一村的优势,是该村最具魅力、最能引人入胜的地方,揭示反映该村的优势,能够产生很多信息效应,也能充分体现村志的生命力。由此,很重要的一点,是对本村特点的宏观把握。是不是记了本村的事也就突出了本村特点?否。只有真正反映出一村的本质特征,才能说真正体现出本村特点。要想真正反映本质特征,很重要的一点,便是对本村特色的认识和把握。因此,修志者很重要的一个条件便是对该村的熟悉和了解。在接受修志任务后,要加强对村情本质上的认识和内涵深处的挖掘,多领域、多层次地搜集、挖掘、研究反映地方个性的村情资料。纵向,要从历史上来把握;横向,要同其它村进行比较。甚至还要不止一次地广泛研讨,真正地深入认识本村的特点,精心捕捉、综合反映和集中表现该村的特色。
二、村志突出本村特色的几点做法
本村特色是通过比较而凸现的,它是相对的,其特征在于以量比较体现为大、多、全、独有等,以时间比较体现为早、新等,以速度比较体现为快,以质量比较体现为高、精、优,所以要抓住大、多、全、独有、早、新、高、精、优这几方面去收集资料和编写村志。由于本村特色是村志最重要的根本特征,因而,很多村志在如何突出本村特色的做法上作了相当多的探索。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总体展示法。即从村志篇目到村志各部分共同体现本村的总体特色。村志篇目的总体要求是统一的,但是,各村的村志篇目又绝无一模一样,这是由各村特色不同所致。因此在制定篇目的时候,就要考虑如何反映本村的特点。一村的特点,又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这就要求我们从各相关部分共同反映。如风景旅游胜地,绝不能只从几个旅游点反映,要追溯历史,还要写出人文情怀。又如要突出资源村的特色,不能只记资源的开发和生产,还要记地质、资源以及由企业兴起和发展而带动起来的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的发展。
(二)直接揭示法。一般来说,村志述而不论,本村特点总是寓于记述之中,让具体资料来体现。但是,村志中也有一些特殊部分,如总序、概述和章节下面的小序,不但能记述,而且可以适当地进行画龙点睛式的议论。这样,本村的新鲜事物、首创经验等就可以在这些部分直接揭示、明确说明。这是一种比较简单的做法。
(三)提前详记法。即把某些具有本村特色的事物,置于同一层次的首要位置上详记。如某村产名酒,历史悠久,享誉海内外,就在村志中把造酒工业置于工业篇的首章,并且详细记述。
(四)增设类目法。即对具有特色的事物,在有关章中增设类目,详加记述,甚至可以对其中的一些特色事物,专文撰述,作为全志或有关章节的附录,还可以出现专记的形式,在正文中出现。如有资源的村可以在“自然资源”章中,增设“本村资源及其开发利用”一节。在有特产的村,在篇目的章节中,就可增设相应类目,详加记述。有些地方一些极有特色的事物,如果分类记述可能会出现肢解的现象,破坏事物的整体性,用专文专记的形式来反映,就集中有力。如南京长江大桥,一般要按志书分类记载,公路桥归公路部分,铁路桥归铁路部分,桥头堡公园归园林部分,很难看到全貌,而且容易造成疏漏,读者又不易查找,如果写成专文《南京长江大桥》,那就不会有这些弊病了。
(五)浓墨重彩法。即对有本村特色的事物施以浓墨重彩,详细记述。这种方法,顺理成章,也容易掌握。
(六)图文并茂法。即对有本村特色的事物,除详细记述外,还可以辅之图、表,使事物愈加形象鲜明,富有直感,表格可使资料愈加密集,一目了然。
(七)扬长揭短法。一些村志在强调特色的时候,往往只注意到反映本村的优势和长处,而忽略了本村的劣势和短处,以及它们形成的历史原因。实践证明,地方特色应是优势和长处、劣势和短处两个方面的综合。因为只有全面正确地反映一村的长短优劣,才能为正确地制定一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提供客观依据,便于扬长避短,全面发展。扬长的目的很明确,是为了发扬光大;揭短的目的也很明确,是为了避短,变短为长。扬长揭短法,是村志展示地方特色的一个很重要的做法。
(八)同中求异法。在村志中必然不可回避地要记到一些全国、全省、全县的共有事物,对这些共性事物的记载,要细心地同中求异,在相同的背景下,要找出做法的细微差异,效果的细微差异,努力记出同中之异。
九)升格法。即把具有本村特色的事物升格,记载时,目上升为节,节上升为章,章上升为篇的做法。对此做法,有人赞同,有人反对。当然,对于某些特殊的事物,它们记述的内容已越了领属篇目的范围,此时,做“升格”处理是合理和必要的。一般情况下,升格法不可乱用不可滥用。因为随意升格会造成父子同级,破坏志书的整体性,反使志书层次不清,交叉混乱。对待升格法,应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