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中原咖啡离婚案判决失误连连,检察院提起抗诉

相信大家还记得,半个月前,本公众号在3月30号曾推文《中原咖啡夫妻离婚判决:所有股份归男方,女方掩面哭泣称不公!》,本以为该案已经了结,但万万没想到,现在案情又峰回路转,真乃几家欢乐几家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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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邓黎原武与黎黄叶草离婚案的判决,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Viện KSND TPHCM)指出判决中的11个错误,并提议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TAND cấp cao tại TPHCM)宣告撤销该初审判决(tuyên hủy toàn bộ bản án sơ thẩm)。

4月12日下午,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副院长阮文晋(ông Nguyễn Văn Tấn - Phó Viện trưởng Viện KSND TPHCM)签署了对邓黎原武与黎黄叶草的离婚初审判决的抗诉。

长达14页的抗诉书中,清楚指出初审判决的11个错误。检察院称,法院在庭审时所提供的初审判决证据不足。

首先,检察院认为初审判决的宣判并未充分分析、正确处理3月27日庭审时检察院所给出的意见。

其次,在处理当事人反诉(phản tố)请求时,法院违反了诉讼程序。具体为:2016年7月18日,邓先生曾反诉要求对存于黎氏名下3家银行的存款和黄金进行分割。然而,自受理该请求以来,各类审判程序不符合反诉要求,有违《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40、202、203、208和210条内容,如原告的诉讼程序不当,在开庭前,对证据的呈交、接触及公开和调解工作未组织核查会议。

对于由邓先生提供的三家银行的17,650亿盾,在法院判决之前,余额只剩13,130亿盾,合议庭未核实清楚钱款形成根源,钱在何时被转移到哪里,用途是什么以及现在谁在管理。只有核实清楚时,才能保证当事人共有资产的分割。判决决定不正确,给判决执行带来困难。

对于中原集团所属的7家公司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判决按股份的6:4分割不符合《婚姻和家庭法》第2款第59条规定。同时,让邓先生拥有这些公司的全部股份,并付给黎氏差额是不公平的。

由于股份尚未计算价值、品牌价值,此外股东还享有公司管理权、对股份的财产权、分股权等。如果让邓先生独自拥有七家公司的全部股份,就会剥夺黎氏在《2014年企业法》第110条和第119条规定中的权利。

判决中对七家公司中的夫妻财产总额计为近57,380亿盾不正确,正确金额为56,550亿盾,相差820多亿盾,导致所能分配金额和诉讼费错误。

将国会常务委员会第326号决议作为诉讼费收取依据不正确,因为该案受理于2015年。

判决宣判抚养费的提供时间从2013年起至儿女成人、自立,不符合庭审当事双方的意志并给判决执行带来困难。

鉴于初审判决中的种种失误,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初审判决进行抗诉,提议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案宣告撤销初审判决。

对检察院的抗诉,大家觉得是否有道理,了解案情的你是支持维持原判还是有什么要跟我们分享的呢?欢迎在留言区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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