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做任务”兑换优惠券遭遇“隐形门槛”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做任务”兑换的优惠券,被告知只能用于店内少量固定商品,如何应对?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表明,平台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责任,应赔偿消费者损失。

近年来,电商平台以设置各式各样的“任务”方式吸引用户、增加平台流量开展促销活动的行为已经屡见不鲜。通常情况下,在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中,消费者可以通过“做任务”,获取积分、虚拟币或者电子优惠券等虚拟财产。但若消费者每天辛苦“做任务”兑换的优惠券,最终被告知只能用于店内少量固定商品,该如何应对?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孙某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孙某通过在京东公司旗下京东商城“做任务”获取“超级币”抢兑了该平台内某店铺的优惠券,在兑换过程中其没有获得任何限制消费提示,兑换后却发现该优惠券只能适用于店铺内两件固定尺码的短袖T恤,因此与平台产生纠纷。
该案审理过程中,涉案“优惠券”标示设置是否构成欺诈、孙某通过“做任务”获得的“超级币”价值多少等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京东公司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责任,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
优惠券的“隐形门槛”引发纠纷
孙某在京东公司组织的一次京东超级品牌日“超级城市”活动中,使用在该活动中获得的19999“超级币”兑换一张某店铺“满299减299”的优惠券。
根据法院查明,涉案的“超级城市”活动是京东商城与品牌商家合作开展的面向消费者的商业活动,其中“超级城市”是一个由众多商家组成的虚拟城市,在“超级城市”里,用户可以用“超级币”兑换有形或无形的商品、参与抽奖等。参与活动的用户可以通过签到、关注店铺、品牌答题、邀请好友、关注“京东超级品牌日”公众号等任务领取相应数量的“超级币”奖励。
孙某称,他用于兑换优惠券的19999“超级币”,正是其每日做半小时以上的任务所积累。但孙某在使用优惠券后,却被告知仅适用于涉案店铺内两件固定尺码的短袖T恤。
孙某表示,他在涉案优惠券兑换前与兑换过程中,都没有收到京东公司关于此优惠券有任何限制消费的提示,且无法查看该优惠券的详细内容。因此,孙某认为京东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京东公司退还其“超级币”兑换所得的优惠券等额现金299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897元。
对此,京东公司辩称,“超级城市”活动是京东公司与合作商家共同开展,涉案优惠券疑似是由涉案店铺发放,京东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同时,针对孙某对优惠券的赔偿主张,京东公司表示,根据“超级城市”活动规则,2000超级币可兑换500京豆(价值5元),可推算出19999超级币的价值约为49.9元,请求法院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
此案审理过程中,京东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以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根据证据查明,涉案优惠券在兑换前左侧配图显示商品为某品牌短袖T恤,与该优惠券使用范围基本一致,且根据孙某提供的蓝牙耳机、洗发水等其他优惠券列表可以看出,活动所设优惠券均为特定商品券,并无通用券。在涉案优惠券的“使用界面”“详细信息”页面中也进一步标明了店铺、品牌、使用期限、商品型号等信息。
孙某主张涉案优惠券的标题中仅写明某店铺“满299减299优惠券”并未提前标注某品牌“短袖T恤”等限制条件,法院结合《“超级城市”活动规则》、同类优惠券名称标示和涉案优惠券不同页面标示信息情况认定,京东公司在涉案优惠券标示设置中存在不严谨之处,但并不足以推断出京东公司主观上存在恶意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故意,应属于网页宣传的瑕疵问题,尚不构成欺诈。
但法院同时表示,在网络服务活动中,由于时空的限制,大多数情况下经营者通过商品介绍网页向消费者介绍商品的情况和特征。对于消费者而言,经营者关于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是其了解商品情况或服务内容的最直观方式,此时如果经营者的描述不够准确,则会影响消费者的购物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否则,会影响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该案中,孙某提供涉案优惠券兑换前后截图显示,在兑换前,优惠券界面显示“满299减299优惠券”。在兑换后,界面显示“限商品:此优惠券仅限该店铺内某些商品使用”,商品详情界面仅有两款短袖T恤可选。因此可以看出,涉案优惠券关于优惠券的有效期、使用规则、限制条件等重要信息必须在用户完成兑换后,才能在具体页面中查看,且整个兑换过程不能进行退回操作。
法院据此认定,可供选择的商品种类是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重要参考因素,京东公司作为超级品牌日“超级城市”活动的主办方、组织者,在兑换列表“满299减299”优惠券中并未提前标注优惠券可适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条件等限制性信息,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虚拟财产也应具备取消(退回)兑换的途径和方式
在此案中,孙某按照《“超级城市”活动规则》,完成签到、邀请好友等系列行为,使用其获得的19999“超级币”,并兑换了涉案优惠券。案件双方当事人针对涉案优惠券价值多少的问题产生了争议:孙某主张,优惠券等额现金为299元,京东公司主张以“超级币”对应的京豆价值49.9元计算。
鉴于目前“超级城市”活动已经下架,因“优惠券”是由虚拟币兑换,法院认为涉案优惠券价值可参照三种标准:一是标注价值。涉案优惠券标题为“满299减299优惠券”,按照文义解释,即购买商品价格超过299元,可享受299元的减免优惠。根据标注信息,其价值可认定为299元。二是“超级币”对价。涉案优惠券是孙某使用京东商城发放的19999“超级币”兑换而得,因此涉案优惠券价值即19999“超级币”价值。根据京东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超级币”与京豆的对价标准所推算出的19999“超级币”价值约为49.9元,因此涉案优惠券价值可认定为49.9元。三是订单价格。孙某提供的订单截图显示,使用该优惠券下单购买的短袖T恤券后价为69元,因此根据订单商品价值,可认定涉案优惠券价值为69元。
法院认为,从标题上看,“满299减299元优惠券”即表明该优惠券最大可实现价值为299元。从数量上,“共20份已兑20份”即表明该优惠券具备一定的稀缺性,因此,不能仅以对应的19999“超级币”及京豆来确定价值。此外,庭审中孙某还主张19999“超级币”并非无偿赠送,而是需要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做任务”,帮助京东公司进行推广,亦应作为涉案优惠券价值的参考因素。最终,法院从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上述因素情况,主要参照涉案优惠券标注金额,酌定涉案优惠券价值为299元。
该案主审法官李文超表示,近年来,许多电子商务平台以促销活动增加用户流量,会员积分(币)兑换虚拟财产(优惠券)作为新型商业模式,已经形成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增强了用户黏性,满足多元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但平台经营者在拓展市场空间的同时,平台、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具有不对称性,前者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等原则,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和责任,作出全面且明确的标注。为此,会员积分(币)兑换虚拟财产应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取消(退回)兑换的途径和方式。同时,建议网购平台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采用增设提示信息链接等方式,确保在兑换前告知用户兑换商品的全面、准确信息,从而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歧义,剥夺消费者比较、鉴别和挑选商品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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