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日后,江苏省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幅度应当更加从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生效后
江苏省关于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幅度的变化
以往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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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从宽幅度的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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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坦白的从宽幅度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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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从宽幅度 |
第二档从宽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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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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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从宽幅度 |
第二档从宽幅度 |
第三档从宽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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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坦白从宽幅度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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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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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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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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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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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档 |
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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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档 |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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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档 |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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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档 |
自首情节减轻比例根据基准刑折合的刑期,一般不超过4年,依法免除处罚的不受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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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档 |
有本条第(1)至(5)项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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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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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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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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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
从上表可知,在以前,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有着各自的从宽幅度,并且在具体量刑时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意即不能重复计算认罪认罚和自首坦白的从宽幅度,而只能在一个幅度内稍加从宽。但是,在此情形下,当被告人既认罪认罚,又有自首或者坦白情节时,到底能在多大的幅度内从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往往导致在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时,量刑上不能有效体现出认罪认罚的从宽优势。
而2021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生效后,对既有认罪认罚,又有自首、重大坦白的案件,做了相对具体的规定。即:
2021年7月1日前江苏省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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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阶段认罪,到审判阶段始终认罪认罚的 |
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到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 |
在审判阶段后才认罪认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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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及其他量刑情节作出拟宣告量刑的基础上20%以下从宽处理 |
可以在15%以下从宽处理 |
可以在10%以下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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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之后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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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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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
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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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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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
从上表可知,虽然最新的量刑指导意见也规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但是若被告人认罪认罚,当其还具有自首、重大坦白等情节时,可以适用较以往更宽的量刑幅度。
并且,在2021年7月1日之前,江苏省规定认罪认罚最高的从宽幅度为20%,而根据两高发布的最新的量刑指导意见,仅有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最高的从宽幅度为30%。
因此,对于正在审理的或者即将审理的案件,在计算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时,应当根据新的量刑指导意见,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