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翻译一下ICD-10第二卷指导手册要点内容
疾病编码规则蕴含在ICD-10三卷书中,我们获取这些规则的途径是这样的:
1. WHO发布
2. 我国的疾病分类合作中心将其翻译成中文版
3. 通过各级培训传递给编码相关人员
这里面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翻译过程是否能准确表达原文的含义,一个是培训老师是否在讲课中夹杂了个人的理解。
笔者从事病案工作半年多来,发现上述两个问题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也是我们常常在编码工作中莫衷一是的原因之一。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只有静下心来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才能去除口口相传中掺杂的错误理念,真正领会编码规则的确切内涵。
我们只有从原著中汲取养分,才能在DRG运行过程中更好地利用编码规则,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地高靠诊断,从而真正领悟什么是“书中自有黄金屋”。
问题一、多处损伤时,内部损伤>血管>神经>骨折?
当病历中记载了多处损伤,并且医生未指明哪处损伤为“主要情况”时,使用综合编码表示,例如:
同一身体区域的同种类型损伤(通常为S00-S99类目下的.7亚目);
同一身体区域的不同类型损伤(通常为每一节最后一个类目的.7亚目,如S09、S19、S29等);
不同身体区域的同种类型损伤(T00-T05)。
注意以下几种例外情况:
内部损伤同时伴有浅表损伤和/或开放性伤口时,内部损伤作为主要编码;
颅骨和面骨骨折同时伴有相关的颅内损伤时,颅内损伤作为主要编码;
颅内出血同时伴有其他头部损伤时,颅内出血作为主要编码;
骨折伴有同一区域的开放性伤口时,骨折作为主要编码。
以上原则有一个共同的前提,那就是“医生未指明哪处损伤为主要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医生指明了哪处损伤更主要时,编码员应该按照医生的选择进行编码。只有在医生未指明,并且询问无果,或者医生没时间理我们的时候才能考虑根据上述原则进行编码。
问题二、给了综合编码是否还需要对相关情况逐一编码?
使用综合编码时,每一个单独的情况均可作为选择性附加编码列出。这种情况主要见于HIV、损伤和后遗症。
可见,单独的情况可以作为选择性附加编码列出。那么,也就是说,也可以不列出。
问题三、只要并发于妊娠分娩产褥期的疾病,就用O编码?
当医生指出某种情况使妊娠状态变得复杂,或是妊娠加重了某种情况,或是某种情况成为了患者向产科求医的理由时,O98-O99优先于其他章编码。相关的其他章编码可作为选择性附加编码以说明具体情况。
可见,优先使用O编码的前提是其他章疾病和妊娠存在相互影响。
问题四、关于后遗症/晚期效应,临床和编码对时间的要求不一样?
有一种说法,损伤一年以上才可以使用后遗症/晚期效应编码(T90-T98)。比如,外伤后2-3周至一年以内就诊的临床诊断的陈旧性骨折应分类于新鲜骨折S或T编码,而一年后就诊的陈旧性骨折分类于T90-T98。
我们来看看指导手册是怎么说的。
后遗症的主要编码应选择后遗症的性质,而“……的后遗症”可作为选择性附加编码。如,主要编码:失语;其他编码:脑梗死后遗症。
当存在多种不同的后遗症时,如果无法区分哪种更严重或是消耗医疗资源更多,可使用“……的后遗症”作为主要编码。
注意:当病因被描述为“陈旧性”、“已不存在”等,或者现存情况被描述为“……的后遗症”或“……的晚期效应”,我们就可以使用上述规则进行编码,而无论病因和现存情况的时间间隔是多久。
可见,只要医生描述为陈旧性骨折,我们就可以编码为陈旧性骨折,而不必考虑一年的时间间隔。
以上参考《ICD-10,Volume 2,Instruction manual,Fifth edition,2016》,有需要的小伙伴给我留言获取。
老徐编码文章仅作学术探讨,不能用于指导实践,大家切记(手动捂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