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九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生态修复方案

  【要旨】

  1.公益诉讼被告无力偿付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的,检察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出“劳役代偿”“增殖放流”等替代性履行调解方案。

  2.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部门间协作,健全线索评估、移送、受理机制,利用刑事案件诉前主导优势,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完善公益诉讼相关证据。

  3.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完善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8月,刘某等九人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中华蟾蜍(以下简称蟾蜍)而收购并转售,共计5486.2斤,涉案蟾蜍36600余只。刘某等人的行为致使当地蟾蜍种群数量下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3月19日,灌云县公安局以刘某等九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通过内部线索评估、移送机制,于4月3日决定对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

  诉前程序。2019年4月3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公益诉讼办案组,对案件开展调查取证:一是加强与刑检部门协作,引导查清涉案蟾蜍数量、流向等基本事实。二是梳理上下游涉案人员,共同制定追诉人员名单。三是邀请南京林业大学生态学专家论证非法收购蟾蜍对地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修复费用、生态修复方案等诉讼请求。四是依法履行公告程序。

  提起诉讼。2019年7月26日,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就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刘某等人收购、贩卖蟾蜍,导致当地大量蟾蜍灭失,破坏当地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法院判处刘某等九名被告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公告费、专家意见咨询费等,共计226.55万元。

  2019年8月28日,灌云县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刘某等九名被告承认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支付巨额赔偿金。为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邀请林业专家对受损生态修复的可能性及可行性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可以劳役代偿、增殖放流等方式实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修复。根据被告非法收购、销售蟾蜍的数量以及造成环境损害的程度,专家制定了具体生态修复方案:一是根据当地幼蟾存活率为50%的现实情况,要求被告连续增殖放流两年,增殖放流数量为收购数的200%,放流时间为每年5月中下旬;二是选取县域内主干河流建立“灌云县湿地生态修复示范基地”,被告每周至少二次日常巡护,巡护期限根据收购数量不同从一年至三年六月不等;三是被告承担现身说法等宣传野生动物保护义务。

  2019年11月26日,在灌云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与九名被告就专家意见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以劳役代偿、增殖放流为主要履行形式进行生态修复,灌云县人民法院于当日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法庭庭审。2019年12月26日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某等九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中,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聘请林业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猎杀蟾蜍对环境破坏程度、生态损害及修复方式、费用、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方面发表专家意见;并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行政机关负责人、媒体记者等一百余人旁听庭审,以案释法。当日,灌云县人民法院就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九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公益诉讼部分,法院认定九名被告非法收购蟾蜍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调解并公告后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

  2020年1月16日,九名被告在《江苏法制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缴纳了数额不等的保证金。2020年1月1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建立“灌云县湿地生态修复示范基地”,被告在示范基地内认领巡护河段,按照调解协议要求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保护部门共同做好被告履行劳役代偿、增殖放流义务的督促检查,设立日常巡护微信群,被告做好巡护日记并定期报告日常巡护情况。

  社会治理。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中发现,被告在水产门市收购蟾蜍,并通过客运大巴车带货的方式将活体蟾蜍运送至无锡等地。灌云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对辖区野生动物养殖、贩卖、运输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2020年2月25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制发公益诉讼行政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交易、运输工作。收到检察建议后,三部门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措施,加大对道路运输、车站等枢纽以及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管理力度,重点对农贸市场、超市、餐饮等场所以及电商网站开展常态化拉网式检查,排查商铺1000余户,责令12家撤下“野味”广告牌,并进行整改。

  2020年2月28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针对野生动物保护多头管理存在监管漏洞问题,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司法局等7家单位,召开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圆桌会议,并会签了《关于建立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领域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对野生动物疫病监测、运输运营等履职要点进行梳理,推动建立联合执法、案件会商与咨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公益诉讼工作衔接等6项机制,加强对非法猎捕、繁育、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全面助力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取得实效。

  【指导意义】

  1.检察机关可以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与公益诉讼被告进行调解。现行法律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是否可以通过调解实现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方的代表,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程序合法基础上,调解方式更有益于让受损的生态环境修复。本案中,被告承认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支付巨额赔偿金。为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在经过林业专家对受损生态修复的可能性及可行性进行论证后,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2.因案制定“替代性”生态修复方案,推动落实“谁破坏谁修复”。

  不同于刑事案件目的在于惩罚犯罪,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以修复受损生态为价值追求。司法实践中,由于生态损害鉴定费用、修复费用往往超出被告经济承受能力,如果机械化办案单纯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费用,可能会导致判决实际难以执行,因此可以通过劳役代偿、增殖放流等多种方式实现生态修复。本案中,检察机关要求被告通过巡护河流、放养幼蟾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既实现生态修复的目的,又防止激化社会矛盾,对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发挥了较好示范引领作用。

  3.利用刑事案件诉前主导优势,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公益诉讼证据,并邀请专家进行进行鉴定。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是公益诉讼线索重要来源,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的沟通协作,借助刑事检察力量,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注重收集固定公益诉讼证据,有效完善公益诉讼证据体系,提升庭审对抗能力。对于因专业问题导致生态损害难以鉴定的,可以邀请专家进行论证,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程度、修复费用、生态修复方案等。本案中,检察机关构建了公益诉讼线索内部移送机制,在刑事案件中及时发现并移送公益诉讼线索,并通过部门协作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收集固定了被收购蟾蜍的具体数量、流向及存活率、生态破坏情况等证据,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顺利起诉奠定基础。

  4.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凝聚野生动物保护合力。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应注重发现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职能部门正确履职。本案中,检察机关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遂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并牵头六部门召开“圆桌会议”,推动形成野生动物保护齐抓共管新格局,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重大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提供保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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