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类问答第二十一期——高空作业平台的归类
图示高空作业平台是否属于品目84.27的“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工作车”?
尽管品目84.27明确列有“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工作车”,但协调制度及其注释其实并无关于“工作车(work truck)”的具体解释。
对于协调制度及其注释没有解释的术语,一般应当参考其 常规或商业中的含义,但鉴于术语“工作车(work truck)”或“高空作业平台(aerial work platform)”在行业中有时会与品目87.05的部分商品关联,而图示作业平台又明显不属于第十七类的范畴,故不宜将此类有悖于协调制度规定的信息纳入确定归类的考虑因素。(注:这段其实是在说,在能够确保图示高空作业平台属于第八十四章的商品,但又不能确认其具体适用品目的情况下,在参考行业标准或分类时不应将可能影响产品适用章节的信息作为确定归类的依据)
事实上,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就曾于1994年制发了裁定HQ 956477,将一款非自推进的液压升降平台归在了品目84.27。CBP在该裁定明确指出,虽然协调制度及其注释没有关于“truck”的定义,但在一般意义上,这一术语的含义足以涵盖用于搬移重物的轮式框架(“The term truck is not defined in the legal text of the HTSUS or in the ENs. In common meaning, however, the term is broad enough to encompass wheeled frames for moving heavy objects.”),且品目注释本身也列举了一种“装有机械升降平台的工作车(Trucks with mechanically elevating platforms)”,故应当视被裁定的商品为一种装有升降装置的工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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