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的“法人”

一个小感想,分享一下,内容如下: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
这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一句话吧?人人皆知,似乎不必多说。但我似乎又有了一个关于它的小想法。
直截了当,简而言之:世间之事往往就是一个“圆”。事物的演变往往只是一种循环!
那么,我直接假设天、地、人以及道和自然也是一个循环的回路!也就是说它们的关系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最后——自然法人!(此为假设,谢谢)
听到“自然法人”一词,您可能不禁莞尔一笑。不过我觉得,我们人类似乎真的就是“自然”的法人代表呀!!挺形象,也挺准确的。只是不知道我们自己是否是这样想的呢?
好吧,下面我再次假设:人类违背了自然(规律)!即人违背了自然。那么由于自然最大(这应该很显然吧?),所以自然不能违背自己,于是自然就只能违背人类了!
那么又由于道法自然,而自然已决定违背人类了!所以,道也就只能一样去违背人类了!
好吧。于是又因为天法道,所以天也只好来违背人了!而地又法天,那么地自然也会来为难我们了!
最后,人是法地的!由于地已开始惩戒我们了,所以我们当中的许多同类也会逐渐开始为难乃至折磨我们自己了!
和生活中一样,作为一个自然的“法人代表”可能是要负责任的!不知我们是否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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