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股东分红需履行的前置程序,连带责任风险很可怕
问:张律师您好,A公司欠我货款,现在官司打赢了,但A公司没有钱支付,请问能否追A公司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呢?(A公司注册资本已实缴到位)
律师: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A公司的股东已实缴出资,故一般不能再要求股东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除非......我们能运用诉讼手段查出,A公司的股东分红时未履行前置程序——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就分配了利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红,这属于法定前置程序。因为违规分红会损害公司资本充足,致使公司无力偿债。
而在现实中,很多公司不懂这些,他们大多都是在没有履行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就给股东分红了。这种违法行为可能会引发两个不利后果,1、股东需将分红款退还公司(公司法166条,这都算轻的);2、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20条,连带责任很可怕)。
比如洛阳中级法院去年8月份在(2020)豫03民终5309号判决中就认定,不提取法定公积金就分红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情形,后果很严重!
在该起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代理人吕富平律师正是运用未依法提取10%公积金这一点,成功刺破公司面纱,让被告公司的股东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话说回来,在进行股东分红前,公司通过怎样的程序操作才能依法规避股东的风险呢?举例如下:
比如A公司2012年底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实缴到位,另外还有100万资本公积金。(账面有200万)
后续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下:
以上盈利均为税前。请问A公司在2020年末做股东分红前,应当如何履行前置程序?
1.先将100万税前利润弥补前溯5年内的亏损。
公司在2015-2019年共有30万亏损未弥补,所以应当先补亏,补亏后剩余税前利润70万。
补亏用的30万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但也不能给股东分红,而应留存于公司。
2、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70万为纳税基数,缴纳25%企业所得税,剩余税后利润为52.5万。
3、弥补前溯5年以前的亏损。
A公司在2013-2014年度还剩余20万亏损未弥补,因为另外30万被2017年弥补了。那么对于这20万亏损,就应用2020年度的剩余税后利润来弥补,52.5万税后利润 - 20万亏损,补亏后剩余32.5万。
补亏用的20万也应留存于A公司,不能用做股东分红。
注意,注册资本金与资本公积金是不能用于补亏的,只有税前利润、以前年度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金可以补亏。
4、提取10%法定公积金。
此时剩余税后利润为32.5万,应提取3.25万进入法定公积金,准确说是法定盈余公积金。然后,剩余可分利润为29.25万。
5、做《股东会分红决议》,给股东分红。(假设不用提任意公积金)
A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的话,按照股东们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就好了。
最终可分利润就只剩下29.25万,还得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最终股东能拿到手里的也就剩下23.4万。所以大家应该能明白,为啥非常多公司不履行前置程序了吧,根本原因就在于人性。
注意,履行完前置程序后,在A公司的《股东会分红决议》或其附件内容中,最好也应体现出公司弥补亏损,及法定公积金提取的情况。这点非常重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03民终149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这点表述得非常明确:
这意味着,若《股东会分红决议》中没能体现A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情况,就有可能会在诉讼中导致法院难以查明这些前置程序的履行情况。那么,即使有书面《股东会分红决议》,小股东也会面临无法向A公司索要分红的风险。这个可以参看下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决议。
到了这里,A公司的股东可能就会郁闷地问道,公司账面上还趴着200万的注册资本金跟资本公积金,难道就不能分给股东改善一下生活?答曰:的确不能用股东分红的方式把这200万拿出来,如果股东实在需要用的话,就通过股东会决议借款吧,由股东通过借款方式把这200万借出来,然后签借款协议约定利息,而且这个钱最好能在1个会计年度内把钱还给公司,否则可能会有税务风险。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