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发布《房屋使用安全告知书》

为了规范房屋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告知书。

一、房屋所有权人

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先行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房屋使用人的,管理单位先行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应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合理使用房屋或者监督使用人使用房屋;

(二)按照规定实施房屋装修改造;

(三)灭治白蚁;

(四)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六)治理危险房屋;

(七)采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必要措施。

三、房屋使用人应履行的义务

房屋使用人应当合理、审慎使用房屋,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现变形、白蚁危害、建筑幕墙和外墙外保温系统脱落等险情的,立即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义务。

四、房屋结构改造的合法手续

应当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装修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不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结构改造,禁止拆改房屋的基础、墙、柱、主梁及屋架等主要承重构件,或者超过房屋原设计承载力增加荷载。

不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结构改造,涉及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房屋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或者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区住建局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农村宅基地自建自住房屋除外)。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房屋装修改造前将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决定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房屋装修登记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将房屋装修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房屋装修改造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对劝阻无效或者安全危害已发生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区住建局报告。

五、擅自拆改房屋的处罚

擅自拆改房屋的基础、墙、柱、主梁及屋架等主要承重构件,或者超过房屋原设计承载力增加荷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拟稿人:史永康

审核人:张   冰

签发人:凌菊明

202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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