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而论税之六:公司要注销,欠税怎么办?
冬至已过,已是数九寒冬,山间寂静,只有阵阵北风一啸而过。
半山腰的寺庙中,师徒二人正在打坐。忽听得,有清脆的敲门声。
年轻僧人满脸狐疑地出来开门,只见门外有一个官吏模样的人,见庙门打开,忙拱手道“小师父,在下乃是县城衙内的一名税吏王甲,因有一税案不明,特来向禅师请教。”
年轻僧人抬手示意,请他进入庙中。
落座后,王甲急忙说:打扰禅师了,只不过事情紧急,我们又难以裁决,才……
禅师抬手制止了王甲:客气话不必多说,请讲。
王甲说:是这样的,我现在手头有一起税案,甲公司去年在税局申报了100万的房产税和土地税,但一直欠缴。甲公司的大股东兼法人代表是张三,今年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结果破产时一清算,公司基本没啥值钱东西了。想问问禅师是不是这100万欠税没指望追回来了。
禅师说:一般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的公司的剩余财产,支付了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养老补偿等,然后是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如果这时候公司没有什么剩余了,那么清算程序就结束了。这笔欠税当然就成了死欠。
王甲说:如果按规定不需要追缴了,自然无妨,我是担心这么大一笔税款损失掉,万一以后上面追究责任,说我们办案不利,留下后患。禅师您给把把关,把我们应该做的事情都做了,心里就踏实了。
禅师道:“代位权”和“撤销权”考虑过了吗?
王甲一脸茫然:什么意思 ?
禅师用眼神示意年轻僧人。
年轻僧人讲:代位权举例来说,就是甲公司欠税100万,乙公司欠甲50万,但甲一直不向乙主动要债。税局可以向法院申请代替甲公司向乙公司要回这50万元的债务。
王甲愣了一下问:要回来的50万都可以缴税吗?还需不需要按顺序分配?
年轻僧人道:要回来的50万也需要按顺序分配,代位权并不会产生优先受偿的权力。
王甲有点泄气,说:要回来的钱可能还不够职工工资呢?那不是白忙活么?那小师父你说说,什么是撤销权?
年轻僧人说:撤销权也举个例子说吧。就是甲公司欠税100万,乙公司欠甲50万,如果甲对乙说,你欠我的钱我不要了,我还白送你一栋楼。这些行为,税局都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掉。
王甲若有所思地想了想:对了,在公司清算的时候,根本就没有账,就只去银行查询了一下公司账户结余,盘盘了库存,所以也看不到有没有别人欠它钱,我问张三 ,他说账薄被盗了。
禅师缓缓道:如果是这样,你可以向张三本人追缴所欠税款。
王甲大惑:禅师是不是在试探我?欠缴税款的是甲公司,而非张三。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既然已经破产了,说明这个纳税主体已经不存在了,纳税义务不能转移,如何能向张三追缴?
禅师微笑:老衲并非试探,而是确有规定。张三作为公司法人兼主要股东,因为他疏于管理,导致账册丢失,无法清算的。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王甲说:还有此规定,那是在下孤陋寡闻了。不过我还有个疑惑,这个欠缴的税款是否属于债务呢,可否适用此规定?
禅师说:关于欠缴的税款是否属于民法“债”,在法学界是有争议的。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税收实体关系角度看,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征管法中代位权、撤销权等这些民事债权的制度事实上已经在税收中运用了,也客观上是认可税收是一种债权。而且实际中已有法院的判例,支持税局以这种方式追缴税款的。
王甲听后,连连作揖行礼:多谢禅师点拨,在下知道该怎么办了。
日薄西山,禅师端茶送客。
望着王甲远去的背影,年轻僧人疑惑地问:师父,我往日见你素来只为纳税人想办法,今儿第一次见你为税局出主意。
禅师道:你看门前那棵树,向阳的一面长得茂盛些,朝阴的一面长得单薄些。如果需要浇水,你会专门只浇一面吗?它们是一体的,相生相克。但在我眼中它们都是树的一部分,没什么分别。
年轻僧人听罢,若有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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