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7:财务担保合同的处理

财务担保在企业经营中不算是稀有事件,其实在原先的会计准则之下,处理是很简单的。
如果出现被担保方可能违约,判断我方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大小和可能性,计提预计负债就可以了。如果没有出现违约信号,不用做额外处理。
但是新准则预期信用损失的处理逻辑与原处理方法迥异,确认时点、确认金额和担保合同条款的签订会产生不同影响。这个例子特别棒!
今日例子:【案例2-20】
担保金额200万,担保期限5年。第1-2 年信用风险没有显著上升,按照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算,减值金额为1.8万和2.5万。第三年,上升,按照第3-5年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算分别为20万,50万,200万。
(1)预收全部担保费,10万元,直线法确认收入
(2)每年初收2万元担保费,如果出现担保赔付,立即到期,后续报废不再收取
各自应该如何处理?
  1. 首先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将财务担保合同当做保险合同处理,但是一经选择不得更改。如果不是保险合同,就适用金融工具。

  2. 金融工具:损失准备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收入准则所确定的累计摊销后的余额孰高,这也就是例子里举了两种情况的原因。此时如何收取担保费将会对此处确认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看着有点乱,把例子贴过来。

以上,充分体现了新准则变化与旧准则确认逻辑、确认时点的差异,并且合同条款会对会计处理产生不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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