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的及时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点解读
中小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有巨大推动作用。但由于中小企业在交易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被拖欠款项的问题一直较为突出。同时,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普遍较差,经过今年一场席卷全球且仍在持续的疫情,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受到重创,处于停业或半停业状态。
根据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此前发布的一项调研报告显示,约86.5%的受访中小企业表示经营受到较大影响,其中近30%反映影响“特别严重”,将导致亏损。资金紧张是企业最大压力之一,近九成企业账上资金撑不到三个月,能支撑半年以上的企业不到10%。因经营困难、资金难以为继,近50%受访企业已有裁员安排。
为帮助中小企业渡过“寒冬”,今年以来,政府陆续出台了众多支持政策。7月5日,李克强总理签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便于大家学习和理解,本所律师对该条例的重点进行了归纳。
要点一、适用主体
分别是作为款项支付一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以及作为接受款项一方的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2条的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2011年6月18日,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等15个行业及其他未列明的行业的企业,以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为依据,对中小微企业进行了划分。
大型企业是指除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执行。
军队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类型的认定时点为合同订立时。
要点二、责任主体
明确了责任主体以及保证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分别应承担的责任,避免相互推诿。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引导行业内大型企业及时履行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
要点三、规范合同订立与资金保障
1.合同订立
在合同订立阶段,对涉及付款的条款进行规范,避免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对中小企业不利的合同条款,从源头预防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形发生。
此外,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主动向对方告知自身企业类型。
(1)付款条款
①付款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的付款期限应在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超过60日。
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未做明确限制,但应符合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
②期限起算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③付款方式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
(2)验收条款
条例要求,如合同中约定对货物、工程、服务验收合格作为付款条件的,合同还应对验收期限进行约定,因合同种类差异,条例未对验收期限进行具体限制,但约定应当明确、合理,避免无限期拖延验收期限。
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资金保障
(1)条例强化了使用财政资金开展采购项目的限制,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2)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此前,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已明令禁止垫资建设行为,并规定出现此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条例将此项行为与《政府投资条例》的法律责任衔接起来。
1.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履约行为
(1)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以各种理由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无合同约定或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②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③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2)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条例中未作规定的,由有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限制逾期利息的最低标准,避免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长期无息或低息拖欠中小企业款项。
有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同无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2.规范保证金的收取
确定在工程建设中,只能收取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中小企业可采取保函的形式提供保证,保证期限届满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① 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② 履约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③ 工程质量保证金
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7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④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现存储比例还未有国家标准,仍根据各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进行缴纳。
3.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要点五、相关保障制度的建立
通过建立支付信息披露、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监督评价、支持鼓励等机制与制度,为中小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苏功兵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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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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