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表比对之其他应付款——企业涉税风险管理不可忽视的关键财务指标

一品税悦 1月25日

编者按

  近年,随着税务总局和各地方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的成立,标志着“数据治税”征管力度的加大,也就意味着企业税务风险内控必须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尤其是在金税三期与发票云平台上线以来,各地税务局的大数据分析与评估能力显著加强,税务部门自上而下致力于建立全行业、全税种的风险识别库,以便开展全覆盖的风险监控。

  对于税表比对(财务报表与各税种入库表)、税税比对(各税种申报与入库情况)、表表比对(财务报表与税源登记表、第三方信息等)以及票表比对(发票与纳税申报)的应用精度与广度将会逐步深入,企业也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税务评估或检查“风暴”。

  作为税务部门在进行大数据筛查时重点关注的财务与税收指标之一,本文将选取“税表比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展开讨论。

会计准则对“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使用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对“2241 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定义:“本科目主要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企业(保险)应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属于负债类的非兜底科目。

  实务中,一般将与企业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等纳入管理。

  由于会计准则并未规定该科目具体囊括的范围,许多企业便将其作为包罗万象的“大杂烩”,或出于避税目的,或受限于业务水平,将不符合标准的业务统均归入其中,并经常与“其他应收款”科目混用,造成其发生额或期末余额偏离正常值。

“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涉税风险参考预警值

  ——其他应付款的期末余额占流动负债的比重偏高:除房地产企业或建安企业可能存在大量土地竞拍(竞标)保证金存入和退回而导致该科目期末余额较大属于正常情形以外,其余制造业或商贸企业一般不应有大额的其他应付款留存,建议指标风险预警值设定在10%。

  ——其他应付款的借方期末余额(或发生额)与长期(短期)借款的比重偏高:借方期末余额(或发生额)偏大主要反映企业可能存在从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支付利息,但却未用于正常的经营采购,而是将款项交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如未计算利息收入,则存在对应利息费用不恰当税前列支的风险,建议指标风险预警值设定在30%。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占申报表中应税收入的比重偏高:以上指标提示企业可能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未及时确认或隐匿收入的风险,建议风险预警值设定在20%。

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隐藏的9大涉税风险,你知道吗?

风险一

账面上长期挂着公司无偿借股东老板的钱,金额较大,股东老板属于企业的关联方,因此企业向股东无偿借款要注意个人所得税风险!

经常遇到这样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 100万元

注意:

股东个人与其关联方企业之间经常无息借款,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核定利息,要求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也要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风险二

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也没有计提增值税,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存在少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风险。

注意:

1、执行企业准则的公司,收到手续费时计入“其他收益”,若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执行企业准则的公司,收到手续费时计入“其他收益”,若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用于相关办税人员的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风险三

企业收到的合同未履行违约金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条件的财政补贴收入、以及企业取得的内部罚款收入等,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存在少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这样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内部罚款/违约金/财政补贴  200万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内部罚款/违约金/财政补贴  200万元

风险四

企业存在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一直未转收入,存在少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提醒:

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转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销应付账款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上海信达科技公司 23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23000元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五

企业计提的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一直未实际支付,存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

比如:

2020年企业计提工资薪金60万元,公司汇算清缴结束前一直未实际支付。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 6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工资薪金60万元

提醒:

企业提取且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6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风险六

企业为部分高管计提的未实际支出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一直未实际支付,存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

比如:

2020年企业为部分高管计提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60万元,一直尚未实际支付。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补充保险 6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补充保险60万元

提醒:

企业只为部分员工提取未实际支付的相关补充保险支出6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风险七

企业计提的未实际支出的费用,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一直未取得发票,未实际支付,存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

比如:

2020年12月份企业的会计人员针对当年发生的一笔迟迟未来发票的装修费30万元,做了计提费用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3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      30万元

提醒:

企业提取但未取得发票,未实际支付的装修费支出3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风险八

企业销售下脚料或废料的收入计入了其他应付款,未做收入,存在少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风险。

这样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材料收入、下脚料  200万元

正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6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下脚料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万元

风险九

企业将应付自然人股东的红利计提到个人名下,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比如:

有家公司账面上长期挂账:应付利润,贷方金额400万元,通过查看明细账,属于之前计提未发的红利。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刘总         400万元

是否存在个税风险?

提醒:

只要计提到了股东个人名下,就应按税收法规规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150万元。若是企业暂时不想分红,建议财务不要进行计提利润分红的账务处理。

参考:

(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指标异常所面临的常见税务风险

  

1. 关联企业资金无偿借贷未视同销售

  (1)增值税
  虽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分别对“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贷或符合统借统还规定的资金往来给予了免征增值税的待遇。但是,上述政策的适用范围并未天然的延伸到所有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如不能符合企业集团公示标准,出借款项的企业仍然需要依照提供贷款服务在增值税上做视同销售处理。
  实务中,常常有财务人员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取消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为由,认为当前已不存在企业集团的认定门槛限制。但是,事实上《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对达到企业集团的认定要求的3个前置条件并未失效,即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等规定。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文件仅是不再进行事前审批,改为企业自行参照标准予以公示。
  
  (2)企业所得税
  “利息”的无偿让渡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的范畴。但是,资金拆借行为仍属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需要接受税务机关对其避税动机的合理质疑与调整。
  从部分省市税务部门当前的政策执行口径来看,对于出借款项的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高息贷款,然后无偿将资金转借给其子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会被认定为企业从事与收入不相关的活动,而对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支付对应金额的利息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2. 延迟确认或隐匿应税收入

  对于在账套数据中没有创设明细科目,或个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非常见客户占用大额款项,亦或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金额”与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两者之间相差较大等,以上异常指标都提示企业可能将大量现金收入隐匿于账外,通过“税表比对”触发税务局的预警机制。
  如果税务部门在后续的查账过程中发现,企业后附的原始单据不齐全或不合规,凭证摘要含糊其辞,解释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等现象,极有可能企业会被要求整改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触发逃税刑事责任,企业需予以定期自查并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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