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规对夫妻债务认定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新规的内容旨在调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孙潭律师认为新规施行的影响如下:
一、正视夫妻关系的内涵变迁,重新定位法理认知
现行婚姻法自1981年起实施,于2001年进行修改,实施至今。于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负债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4年4月1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第24条于2017年修改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上述历程逐步反映了夫妻关系中一方财产意识的苏醒。
至新规施行,夫妻一方财产意识的独立性已跃然纸上,登堂入“律”。
二、新规施行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变化
1、形而上,理念变化
新规施行前,对一方婚内以个人名义负债而言,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举凡而言,一方婚内负债一般将为夫妻带来共同收益,比如民间借贷,负债而借得现钱,至于花销何处,概由夫妻选择。于此,才于2017年进一步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进行修改,新增条文明文排除了一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一方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负债等凭空产生债务的情形。
新规施行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明确为两种途径:第一类,体现为“共同意识表示”,或事先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第二类,看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未超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债权人的举证负担加重
新规施行前,夫妻关系幸福与否权看一方的眼光与智慧,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大难临头提前飞。原则上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认为不是,则举证负担在夫妻一方,“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新规施行后,夫妻关系幸福与否权看债权人的眼光与智慧,所谓出门靠朋友,两肋防插刀。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比如借款,债权人认为属于借款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来举证,“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行文至此,孙潭律师已列举新规影响一二,所谓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变化,虽文字关切夫妻,其实质确是夫妻之外的债权人该如何依法切实保护自身财产权益。文末,再略述看法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8日,每个人起都要建立或者重新调整涉及夫妻债务的财产权利意识
二、债权人应更具备法律意识,做个有眼光与智慧的理性人
以民间借贷而言,出借人借款给22周岁以上男性,20周岁以上女性,可略带僭越地向对方询证其婚否;预估金额超出已婚者家庭生活需要的借款,不妨恬而让其配偶在借条上一并签字。这场面,想想都很有趣。
三、期待,从立法层面修订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债务内容。正视夫妻关系中一方财产意识的独立性,进一步明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制度,使夫妻关系在缥缈又真挚的情感基础之上尤有财产内外交易的灵活空间。感情的归感情,物质的仍归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