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二十四孝:长辈让你亡,你不得不亡?

明宪宗成化四年(公元1468年)农历正月二十三日凌晨五更时分,山西某卫所军户小区内,居民杜名从睡梦中迷迷糊糊地醒来,突然听见有人叫痛。意外的动静驱散了他残留的困意。他起身外出察看,发现一名男子倒卧在邻居张铭的住宅附近,其人衣衫不整,袒胸露腹,心脏左侧下方有三处刀伤,凶器就扔在男子身边。
杜名仔细一看,认出负伤男子是张铭的堂弟张镕。张镕吐字艰难地告诉杜铭:“张鑑用刀将我戳伤!”张鑑,是张铭的胞弟、张镕的堂兄。(注:“卫所”、“军户”、“总甲”等名词解释见本系列前期文章。)
杜名惊恐失色,跌跌撞撞地跑去叫来“总甲”赵恕。赵恕带领几个人将张镕抬扛回张家,同时另拨人手,分头请医急救、报告衙司,等等。张镕之妻郭氏本来因参与家族斗殴而在拘禁中,衙司惊闻张镕出事,马上释放郭氏回家看护伤员。忙乱间,有一阵子,张镕身边只有郭氏一人,无意中给后来事实认定一变再变预留了空间。
张镕经救治无效,不幸去世。衙门派仵作来验尸,郭氏与张铭、张鑑兄弟交涉。他们谈了些什么?外人不知。随后,由于杜名转述张镕生前的指控,张鑑受到衙门的严厉讯问。不过,其兄张铭等人暂未卷入,继续拥有行动自由。
其实,衙门之所以把张鑑列为头号嫌疑人,不完全是因为杜名作证,也因为张鑑、张镕两房因“钱粮”纠纷,已闹翻达半年以上,相互威胁、大打出手、争讼,至今没有结果。众所周知的事情包括以下三件:
  1. 张鑑屡次扬言,要害张镕“家人性命”。

  2. 成化三年(1467年)八月,张鑑持刀戳伤堂侄(张镕之子)张玘的胳膊二处。但张鑑未受任何追究。因为他是张玘的堂叔,属于“小功尊长”,张玘为“卑幼”。比照“二十四孝”范本,《大明律》明文规定,尊长打伤卑幼,只要卑幼没有骨折,即为无辜。张玘虽然胳膊负伤两处,可是并未骨折,《明律》就当是尊长教育他。别说“戳伤”,在明代,尊长对待卑幼,打死又有什么大不了?不信请往下文看。

    只是张镕彼时如何咽得下这口气?估计没少叫骂:“我的宝贝儿子,轮得着你张鑑来教训吗?还给我戳伤了!”
  3. 同年十二月十四日,张鑑携刀闯到张镕家门口大呼小叫,口口声声要害张镕“家人性命”,报折腿、夺产之仇。张镕不信邪,揪住张鑑连踢带打,致使张鑑左腿骨折。在此过程中,镕妻郭氏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详情史料无载,笔者猜测是对张鑑实施抓挠、薅头发之类……

事后,张鑑让族兄张祥告到刑部兵马司,要求处罚张镕。因张鑑为堂兄、张镕为堂弟,张镕的行为属于卑幼殴打小功兄,加上张鑑骨折,假如衙司不认可其为正当防卫,或将按照“殴打他人致伤”加重一等处罚,可能处以杖责100、流放3000里。【原文: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缌麻兄妙杖一百,小功杖六十、徒一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尊长属又各加一等——尊属与父母同辈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类。折伤以上各递加凡鬬伤一等。】
张镕见势不妙,携儿子张瑾溜之大吉,张玘也躲了出去。兵马司只带了郭氏回去跟张鑑一方对质。郭氏是野蛮女友,泼辣强横,当面反告张鑑伤害张玘,且矢口否认张镕曾打伤张鑑。
衙司大概觉得清官难断家务事,不想插手,便不深究张镕的去向,打算关郭氏一些日子做个姿态,就了结此事。因此,张镕又大摇大摆地返回家中。
上述事件证明,张镕的战斗力、思维的敏锐性都强于张鑑。单打独斗,赤手空拳的张镕能把手持利刃的张鑑打得无还手之力。那么,张镕遇害这一次,正月二十三日五更天,发生了什么?如果事实真如张镕所说,是张鑑用刀“戳伤”他三处(致亡),有哪些要素快速提升了张鑑的武力值?答案须从张鑑口中“掏”出来。
张鑑其人,四肢欠发达、头脑更简单,典型的色厉内荏,衙司一审,立即供述,他称:【张镕一家贪婪横蛮、穷凶极恶,打折他的左腿,衙门又不管,他感到自己这一房被张镕一房挤兑得无法在本卫所立足,再折腾下去,前景不堪设想。张鑑拉着胞兄张铭、张祥(似为关系亲近的族兄)、张富(似为血缘极远的雇工)商议:“我每(们)暗将张镕害死,以后也好过活。”
张家貌似保持大家族聚居的格局,族人的住所相距不远。张鑑等人知道张镕有早起外出的习惯,就在张镕家外面蹲守。事发日五更,张镕出门。张鑑等人合力将他“拖扯”至张铭家门口。此时,郭氏在狱中,张玘、张瑾据称滞留外地未归,张镕孤立无援。扭打中,张铭、张祥、张富“扯住”张镕,解开他的衣衫,由张鑑出手戳了张镕三刀。之后,张鑑等人丢弃张镕,四散逃离。】
另一边,郭氏出来“补刀”,指控张鑑为谋害张镕的“造意者”——主谋,但实施“戳伤”行为的是张富,故而张富系“从(犯)而加功(实施)者”,也应处以绞决。补充情形自然是张镕回光返照时私下同她讲的。并且,她非说张鑑是堂弟、张镕是堂兄,企图把张鑑办成“卑幼谋害尊长”,教张鑑不得好死。
这下张鑑好像小命不保了?假设他是在斗殴过程中打死了堂弟张镕或堂侄张玘、张瑾,依《大明律》也只须受杖100、流放3000里——尊长教育卑幼时未能掌握好分寸而已,诚可谓“尊长要你亡,你不得不亡”。可是,按张鑑的口径,他是蓄意谋害张镕,超出了明代“二十四孝(悌)”标准所能容忍的限度,依律应处绞决。【原文:若尊长殴卑幼,非折伤 勿论。至折伤以上,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其殴杀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
千钧一发之际,衙门作出一份大出众人意料的结论:张镕为自尽。该结论指称:【张镕因打折堂兄张鑑一条腿,害怕遭到追责,于成化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凌晨五更携刀来到张铭家门口,自行解开衣衫,右手握刀,朝“心坎下偏左”部位戳了三下。他告知杜名,行凶者系张鑑,意图诬陷张鑑。郭氏不仅接力诬告,还升级版本,贬兄为弟,将“谋害尊长”的帽子扣在张鑑头上,并加重张富的责任。当然,张鑑戳伤堂侄张玘在先,虽不违律,也有亏人情。】
郭氏的态度居然180℃急转弯,表示认同上述结论,改口称,张镕单独交代给她的遗言其实是:“兵马司寻拿我紧急,张玘等又脱躲不在(家),你又监禁在官。以此无奈,只得自行寻死,要张鑑等偿命。我若死了,你只依我说,告张鑑每(们)戳杀我,要他偿命。”
张鑑也收回第一版供述,大约称自己因堂弟张镕去世悲痛过度、头脑发昏,又承受不住郭氏那边施加的压力,才胡乱自诬一通。他并称,自己被张镕打折左腿,尚未痊愈,张镕离世当天,他在家卧床休养,根本没有力气害人。
综上,衙门判决张鑑视同“尊长殴打卑幼致(骨)折伤以上”,较普通人殴打他人致伤减轻二等,原则上应处以杖60、徒(刑)一年;张祥套上万金油条款“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做了一点不合公序良俗的事,错误轻微;郭氏依“诬告他人死罪,所幸受诬陷者并未遭到处决” 定论,原则上处以杖100、流放3000里、加劳役3年。因那段时间赶上明宪宗赐予“恩例”,最终仅判处张鑑杖90,张祥杖60,郭氏杖90、徒二年。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无需大理寺复核,我们瓜路隔着几百年也闻得出怪味儿——疑似和稀泥、搞猫腻的味道啊!
本系列之前写过,受明代宗族制影响,明朝人因分家不均、分家不清及族人内部“劫富济贫”意识所导致的案件层出不穷,宗族基于家族整体利益考虑、干预案件处理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本案中,张镕去世后,在上文着重标注的几个时段内,张铭、张祥等人有可能持续与郭氏沟通,寻求“私了”。显然,郭氏起初不予理睬,甚至想让张鑑“罪加一等”。接着,宗族力量就介入了。
张镕已逝,张氏家族不希望有更多张家男丁遭难。因宗族大力斡旋,加之郭氏谎称张鑑为弟、张镕为兄,颠倒长幼,暴露出信口雌黄、蛮不讲理的本性,降低了她证词的可信度,审理者的立场倒向张氏宗族一方,“撮合”出那份反转结论。
宗族和衙司共同劝说郭氏,应允交换条件——张鑑一房向张镕一方支付可观的赔偿(或许叠加张玘、张瑾的前途保障),郭氏承认诬告。反正适逢“恩例”期,处罚比较轻,况且杖责的力度、数目乃至徒刑的执行地点、时长,还不是本地说了算?譬如郭氏先前因侮辱张鑑而入监,不也说放就放?作为平衡,张鑑、张祥等人同样接受杖责。
郭氏是精明人,权衡利弊,终于点头。成交。
不过,不出你我所料,案卷到了大理寺卿王槩手里就过不去。王槩认为,本案存疑,主要疑点如下:
  1. 张镕自尽的动机很不合理。

    张镕悍勇有力,即便衙门依律处置,他殴伤张鑑也不算严重问题。

    何况衙门“睁只眼、闭只眼”的迹象显而易见,张镕都放心地回来了,凭什么自尽?

    反观张鑑,他流露加害张镕及其家人的意图“似非一日”,而且已付诸行动,例如伤害张玘,动机明确。

  2. 张鑑左腿被打折发生在张镕遇害之前40天,很多证据表明张鑑的身体机能在张镕遇害时已经恢复正常。

    后续他到衙司应诉,行走谈不上“健步如飞”,但绝对是“步履如故”。

    可见他声言在案发当日卧床养伤、不能动弹纯属“虚妄”之谎言。

  3. 张镕如系自伤,第一刀下去势必疼痛难忍,造成第二、三次的力道、准确性等出现偏差。

    可是三处刀伤的形态并未呈现相应的变化,反映出三次下手的情况完全一致。

    莫非张镕是钢铁战士?

笔者也感到有三个疑点:
一是依据“自尽说”,张镕为右手持刃自伤,但是他“戳”的部位却是“心坎下偏左”,位置有点奇怪。他不觉得“拧巴”、不好使劲吗?
二是因人的本能所限,自伤者在实施自伤行为初期,通常会形成一些较浅的试探性伤痕。在张镕身上却看不到这种伤痕。要说他具备超乎寻常的意志力,那就如王槩所质疑的:【假如张镕的决心果然坚如磐石,怎么不戳咽喉等部位?】
三是张鑑等人如系凶手,有何必要解开张镕的衣衫?
王槩驳回案卷,要求地方将各处疑点解释清楚。至于结局,他没有记录……以下是笔者的推测,或许会让您大吃一惊:真相可能是张镕确系“自伤”,但他的本意不是“自尽”,应是企图诬陷张鑑等人故意伤害他,没想到失血过多而去世;“自伤”的实施者也不是张镕本人,而是他的某位帮手。
表面看来,行凶者很像张鑑、张铭等人,然而他们经过谋划,却把张镕拖到张铭家门口加害这一点十分蹊跷。人命案在明代也是红线,收拾残局劳神费力又破财,站在张鑑一方的角度,总归以趋利避害、尽量避嫌为上策。这得有多么弱智,才会把作案现场选定在张铭家门口,生怕别人猜不出张镕命案和他们密切相关吗?
的确,张鑑数次持刃跑到张镕家放狠话,“戳”伤过张玘,但总体而言雷声大、雨点小,张玘的伤势不重,不多久就活蹦乱跳满世界跑了。可见那些举动不过是张鑑在冲动之下做出的威胁行为——可以说是“演戏”,没有“动真格”的。
另有一点至关重要,张鑑倚仗“小功尊长”身份,对张镕父子实施打骂、“戳伤”都不违律,不会受到追究——别弄骨折就行。这是他敢于一次又一次地带着利刃上门挑衅的底气所在。
但是,假如他起意谋害张镕,性质就彻底变了。依照常理,他不可能如第一版供词所说的那样“任性”。
既然如此,张鑑为什么要在第一版供词上签字画押?熟悉本系列的读者应该能够理解,明代法司的办理方式距离现代文明还很遥远,先入为主锁定了张鑑为嫌疑人,“手段”一上,获取口供不在话下。郭氏又添一把火。多亏张氏宗族周旋、挽救,争取到地方衙司支持、郭氏让步,张鑑的命运才浮现生机。
就张镕的伤情来说,另一人以右手持刃、从正面戳伤的可能性较大。此人完成张镕的嘱托,匆匆逃离该地。事发时,郭氏坐监,这位“另一人”的身份不得而知。也许是悄悄潜回的张玘或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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