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钦:财产权和人权其实是一个东西

财产权和人权其实是一个东西
文丨 阿曼·阿尔钦
>>Armen Albert Alchian<<
译:蒋天伟 来源:北大法律网

强有力的产权制度是资本主义经济最为根本性的条件之一,同时也是最为人所误解的概念之一。数十年来,美国和整个西方的社会批评家不断申讨产权动不动就僭越了人权,“财产”优位于“人类”,结果是人们没能得到平等的对待,没能得到平等的机会。任何社会都会有不平等。但是所谓的产权与人权的冲突是一个幻象,产权就是人权。

产权的定义、配置与保护是一系列最为复杂棘手的争议性难题,是任何社会都不得不解决的问题,但是又必须以特定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在绝大多数产权问题上,社会批评家并不希望废除这组权利。但是他们希望把权利从私人所有转型为政府所有。有一些移转给政府所有后(或是与之类似的,为政府控制)经济绩效变得更高。而有些移转则使得经济绩效降低。到目前为止最糟糕的结果就是真正地在现实中废除产权(参阅《公共地的悲剧》)。

产权是决定一项资源如何使用的排他性权力,不管这项资源是由政府所有还是由个人所有。社会承认产权持有人在政府行政力量与社会集体排斥的制约下对资源使用做出的选择。如果资源的由政府所有,决定资源用途的代理人不得不遵循一套已确定的规则来运作事务,在美国,这由国会或是由被要求其承担此角色的行政执行机构完成。

除决定资源的用途外,私人产权还有两个特性。其一是将资源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比如,对公寓享有完备产权的所有人有权决定是否将公寓出租、租给谁;还是由自己来住;或是以任何其它平和的方式使用。这就是决定用途的权利。如果所有人将公寓租出去,他仍有权取得所有从财产中得到的租金收入。这就是对资源收益的权利(租金)。

最后,私人产权包含以交换或赠与的方式以任何由所有人决定(假设有人愿意按此价格支付)的价格移转、出租或是出售权利的任何部分的权利。如果我被不许可从你那里买得某些权利而你因此也不被许可将权利出售给我,私人产权就被缩减了。这样,私人产权的三个基本要素是(1)选择资源用途权利所具有的排他性;(2)从资源收益权的排他性;以及(3)以相互同意的条件交换资源的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在产权的第三个方面犹疑不定。然而不管法官为近期判决提供理论时如何措辞,事实是诸如价格控制和限制以相互同意条件下出售权利在内的各种限制缩减了私有财产权。很多经济学家(包括我在内)相信绝大多数这类对产权的限制对社会有害。这里是一些为什么有害的理由。

在私有产权制度中财产的市场价值反映了社会中其他人的偏好与需求。不管谁是所有人,资源的用途受到其他公众认为什么是最具价值的用途的影响。理由是所有人若选择其它用途就必须放弃最高值用途以及他人为此会支付给他的或是取得资源或是取得资源用途的价格。这就产生了一个有趣的悖论:尽管财产被称作“私有”,私人的决定却是建立在公众的、或社会的评价之上。

产权的根本目的和根本性的成功之处就是它们消除了为控制经济资源而展开的破坏性竞争。界定清晰保护周到的产权以和平方式竞争替代了暴力竞争。

私人产权的范围和程度从根本上影响着人们为取得对资源的控制而展开竞争的方式。私人产权越发完备,市场交易价值就越具影响力。人们的个人身份与个体特征对资源竞争会较少相关,因为这些影响可以通过价格上的调节而抵消掉。换而言之,更完备的产权会使得歧视的代价增大。考虑这样一个情况,一名黑人妇女希望承租一名白人房东的公寓。房东如果能够在任何他愿意的水平上设定租金的话,她会有更佳的取得租赁的机会。即使房东更愿意一位白人房客,黑人妇女也能够通过提供更高的租金抵消她的不利之处。接受较低租金选择白人房客的房东无论如何必然会为其歧视付出代价。

但是如果政府施加租金管制使得房租低于其在自由市场中的水平,房东为歧视而支付的价格就会下跌,也许会跌至零。租金管制并不能在边际上降低对公寓的需求。相反它降低了每个潜在租户用提供更多金钱竞争取得公寓的能力。房东现在不能收取全部的金钱价值,他就会按租户的个人特质的不同而加以区别对待,比如优待那些在年龄、性别、种族与宗教上他所欣赏的租户。结果是寻求公寓的黑人妇女无法通过支付更高的租金来抵消由她的肤色带来的不利。

房租管制并不能消除追求公寓的竞争。它改变的只是竞争中“创造出的新事物”。对私人产权的限制减少了建立在为取得物品与服务而进行的货币交换之上的竞争,而增加了依据个人特质之上展开的竞争。更为一般化的结论是,弱化私人产权以诱使出卖方在相互竞争的买受方之间进行歧视以及使买受方在出卖人之间进行歧视的方式,增加了个人特质所起的作用。

被弱化的私人产权中的两个极端就是公有制计划经济和“共同所有”资源。在公有制计划经济下,政府将权力派给它的代理人由他们执行对资源的控制。这些代理人就他们控制的财产做出决策的权利受到高度的限制。那些认为自己可以将资源投入到更有价值用途中的人无法通过购买这些权利来实现这点,因为无论在多高的价格上这些权利都不能被出售。因为公有制计划经济的管理人在自己管理的资源价值上升时并不能从中得益,也不在其价值下跌时遭受损失,因而他们几乎没有去留意由市场揭示的价值变动的诱因。这就使得对资源的用途产生影响的更多地来自人格特质和控制资源的官员个人特征。考虑这种情况,比如一个公有制集体农场的管理人,如果他安排一周每晚工作,能在农场的小麦腐烂之前,把它们运到莫斯科,他就能为农场创造一百万卢布额外利润。但是如果管理人本人和在农场干活的人没有权利得到哪怕这个额外利润的一个部份,与资本主义农场中的管理人相比,这名经理人更有可能早早回家,就让那些收下来的粮食等着烂掉。

相似地,资源的共同所有制,无论是前苏联的那种还是美国的那种,都不能提供保护善待资源的强烈诱因。比如,无人所有的渔场就会有过度捕捞。理由是将小鱼儿扔回去等待他们长大的渔民不太可能从他们的等待中获益。其他的渔民会捕到那些鱼。其他公共资源的情况都是一样如此,无论它们是成群结队的野牛还是地底下的石油或是洁净的空气。一切都将被过度使用。

最近苏联发生的经济改革轰轰烈烈地失败,其真正主要原因是资源由政府所有移向了事实上由共同所有。这如何发生的?通过将苏联政府的税收事实上变成公共资源。哈佛的经济学家杰弗瑞·萨克斯(Jeffrey Sachs)曾为苏联政府作过建议,他指出苏联的公有制企业的经理人能够开办他们自己的企业,但同时仍然留在政府的企业里担任经理,他们把政府企业的利润大量地吸出注入自己的私人公司。成千上万的经理人这样做使得苏联政府出现巨大的预算赤字。这种情况下没有经理人有动力去保护好苏联政府的税收这个资源。同样地,美国存款保险保费的不恰当的设定也给了银行和储蓄与贷款协会诱因去做过于冒风险的借贷,将存款保险基金当作是一个“公共”资源。

一项资源的私人产权不必由单一的个人持有。它们是可以分享的,每个人享有其市场价值的特定份额而关于用途则由分享权利的群体按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程序决定。这类共有产权的主要例子是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内,份额是特定的决定如何使用公司资源的权利被授权给了它的经理层。每名股东出售他或她分额的权利不受限制。有限责任使得每位股东的财富与其他股东的责任隔绝,也因而促进了股份的匿名买卖。

在其他种类的企业里,尤其是每名成员的财富会相互完全地依赖于其他成员的行为,这种群体努力中的产权通常只有在现有成员同意买家的购买时才能出售。我们所称的合资企业、共同基金及合伙就是这类典型。

虽然更完备的产权对欠完备的产权而言更可取,但是任何产权制度必然包含相当的复杂性和大量难以解决的争端。如果我经营的一家工厂,在你的土地上排放烟尘、释放异味或是让它的上空飘散着酸性物质,我是否是为经许可使用了你的土地?这很难回答。

建立私人产权的费用也许会过于昂贵,因此我可以为了污染你的空气而支付你一个相互达成一致的价格。空气、地下水、电磁辐射由于范围过于庞大而难以监督和控制。因而个人就难以有效地对特定小范围的空气质量和状况拥有可执行的私人产权。无法使得监督管理你的资源用途具有成本效率,则意味着在“你的”土地之上的“你的”产权并不像其他的一些资源,如家具、鞋子或是汽车上的产权那样具有全面和强势的存在。当私人产权难以获得或是费用过高难以建立或执行时,就会有人寻找替代控制的其他方式。由政府代理人传递的政府权力就是这类方式中普遍的一种。这就产生了环境保护法律。

特定的行为根据情势会被视为侵犯隐私、侵入地产或是侵犯权利。如果在湖中遭遇突如其来的强烈风暴,为自己和船寻求庇护和安全,我进入你的船坞;我是否侵犯了“你的”财产权利?抑或是另一种安排:即你的产权并不包括得以避免那种用途的权利?情势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使得个人关于资源的产权下的权利组不可能具有界线清晰的定义。

相似地,可能存在于一系列资源之上的产权并不一定被清楚地界定划分。比如思想观点、音乐旋律与办事流程能够被几乎无需费用地显性复制(生产近于零成本)也可无需费用地隐性复制(为其投入不需要放弃其他的用途)。结果是典型情况下它们除了依照专利法或版权法得到固定年限的保护外不作为私人产权受到保护。

私人产权并不是绝对的。禁止“永久管理”的规则和禁止永久权规则即其适例。我无法确定现在我拥有的资源在不确定的遥远未来将被如何使用。根据我们的法律制度,我能指定的只是我死后或目前生存的人们死后特定年限内的用途。我无法隔绝未来所有世代中资源用途的市场价值对其的影响。社会承认市场价格是作为衡量资源用途具有相对适当性的尺度。权利只有在达到可以被出售的程度时,权利的价值才会最充分地显露出来。

人具有为自己保证私人产权的愿望,伴随这种愿望并却又与之冲突的是通过从别人那里“拿走”的方式获得更多财富的欲望。这种形式是军事征服和使用强力重新配置对资源的权利(也被认为是偷窃)。但是这种强制非但不是私人产权制度的特征反倒是它的对立面。强力下的重新配置意味着现存权利未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私人产权与人权并不冲突,它们就是人权。私人产权是有血有肉的人使用特定物品并将其交易的权利。任何对私人产权的限制都会将权力的天平从非人格化的特性移向人格化的特性、移向趋向由政治威权批准的行为一面。这就是为什么优先选择强势私人产权制度的根本原因:私人产权保护个体自由。

读☄ 由于国家干预,一些公共财货的生产出现过剩,而其他公共财货的生产出现不足。为什么“公共财货”不能成为政府干预的理由?© 文 /Philipp Bagus | 编译:禅心云起来源 = 米塞斯研究院 使用新古典术语存在着一些危险,这会系统性地驱使人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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