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读
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现有条文1260条,我将从三个方面带大家了解民法典。
壹
为什么要制定民法典
01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民法典,源起于古罗马时期,那时罗马法已经有了民法的基本思想。近代时期,欧洲国家开始编纂民法典。
罗马法之所以有了民法的基本思想,是因为罗马的市场经济较为发达,在调整商品交易关系时形成了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就是民法典的前身。民法典产生于市场经济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它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为其调整相关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有很多,以三点为例:
第一,人格尊严和亲属关系。从民法的角度观察,社会有两个主要物质结构:人和事物。民法在调整社会时,人是民法社会的主体。
作为主体,该如何去享有权益,支配利益?这就要求人要有“人格尊严”,即每一个人在社会中,都要有独立的地位和独立的人格,并且其人格要受到尊重。
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是什么?答案是亲属关系!一男一女结合成配偶,有了子孙后代,形成各种各样的亲属关系。这些亲属关系,实则就是人的关系,也是构建民法社会的基本主体因素。
第二,财产关系。世上有很多人,也就出现了很多财产,那该如何公平的分配这些财产?民法中运用了“所有权”的基本方法,即大家都是平等的,但由于自身能力不同,取得的财产也不相同。此外,还有另一个方法——交易。
在民法社会,人与人之间必然发生交往。其最主要的交往就是“交易关系”,就像晨起买早点,出门去赚钱等,民法上都将其定义为交易关系。就拿赚钱来说,大家通过劳动交易获得财富,积累财富,最终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民法就是通过调整这些交易关系,保障其正常进行。
第三,私人财富流转。一个人拥有很多财产,他去世后就涉及到私人财富的传承。以民法的角度讲,就是继承的问题。
02
社会主义需要民法典
民法典虽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但它同样要为社会主义服务。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市场经济社会。想要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就会涉及权属关系、财产关系、商品交易关系等等各方各面的关系,这些关系都需要通过民法进行调整。
①. 民法是万法之法
我国始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就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首先是宪法。宪法之下又分成民法、刑法、行政法。其中,民法是调整“人的关系”和“财产关系”;刑法是解决犯罪的问题;行政法是解决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这三种最基本的法律中,民法居于榜首。因为民法又被称为“万法之法”,它是所有法律的基础。依法治国,就是要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民法不可或缺。
②. 民法典覆盖全面
民法典涉及百姓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问题涉及国家所有权,中等问题涉及每家企业的发展,小问题涉及每个人的生老病死。如果问民法到底管多少事情,举个例子便一目了然。
父母结婚后,我们还在母亲的肚子里时,我们就已经处于民法的调整之下。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了胎儿的人格利益、继承、接受赠与等问题。我们出生后,所有民事权利都在自己手里,一直受到民法的保护。直到我们去世,我们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利益,还是会被民法保护约50年左右。民法典覆盖了人的一生,与人的一切密切相关。
贰
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及立法结果
我国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年的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我国先后五次编纂民法典,终于成功推出。但实现成功的过程很漫长,它承载着几代法律工作者乃至亿万人民的梦想。
01
我国民法典的五次编纂过程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诞生,掀起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高潮,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但立法活动却因“反右”运动而不得不被中止。
1962年,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1964年7月,民法草案“试拟稿”出炉,但却遇到“文革”,立法工作再度被搁置。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后,起草民法典的工作第三次被提上立法日程。可是,当时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刚刚起步,立法工作的推进,导致各方争论不断。
经过反复论证,众人认为即刻推出一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既没有条件,也不实事求是。最后,大家决定以“零售”的方式,将民法典的内容通过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来。在这个指导思想下,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决定,先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一个民法大纲。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后,在“单兵突破”思路的推动下,立法机关先后出台了担保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0年,李鹏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在他的号召下第四次起草民法典工作火热进行。第四次的民法典草案虽已完成,但由于没有达到法典编纂要求,并未获得通过批准。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目标,要求立法机关五年内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立法机关将五年分成两个部分,前两年制定民法典总则,后三年制定民法典分则,最后将总则、分则合并,这就是今天的民法典。
02
我国民法典的体例
①. 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
世界各国在治理国家时,都离不开民法。但其民法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大陆法系,二是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典有两种立法方法,一是法国法系,它的特点是三编制,第一编是人法,第二编是财产法,第三编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二是德国法系,它最典型的特点是要有总则和分则,总则规定了民法的一般方法与规则,分则规定了具体的方法和规则。中国民法典也有总则和分则,我们的民法典总体来讲,属于大陆法系中德国法系的立法方法。
②. 我国民法典的基本体例为德国法系并具有中国特色
中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究竟有何区别?德国民法典的分则分成四编:债法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中国民法典则是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以及人格权编。人格权编,在世界以往民法典中,几乎未曾出现过,这是独一无二的中国特色。
为什么要写人格权编?众所周知,中国经历过十年动乱。那十年,把每个人的人格都踩在脚下,人格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文化大革命结束,改革开放开始,国家在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深切地感到立法上没有保护人格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家决定将人格权写好。
民法通则实行30多年,让我们对人格权的保护方面取得了非常好的经验,理论研究也走在了世界之前。在此基础上,我们完全有理由、有能力写出一部好的人格权编。
和德国民法典还有一个部分不同,我们有专门的侵权责任编。但在德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写在债法之中,没有独立地位。1986年,中国制定民法通则时,侵权责任就被放进了民事责任中写得非常详细,156个条文中,有27个条文详述侵权责任。
历经30多年的发展,我们完善侵权责任编,将保护人格权,保护财产权,保护各种民事权利,都发挥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叁
民法典基本内容的简单介绍
民法典总则主要讲的是人作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当人享有权利时,他人就有义务不去侵害其权益,一旦侵害他人权益,就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01
人 法
民法典中,有人法、财产法、权力保护法等。其中人法包含两部分:人格权编和婚姻家庭编。
①. 人格权编
在民法上,关于“人”,我们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个基本主体,我们作为民事主体要有人格。人格的构成离不开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不同的人格构成要素,而民法将这一个个的人格要素作为权力来保护,人就享有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等。民法通过对每一个人格要素赋予人格权的保护方法,让我们的人格要素不受到损害,保持人格的完整性,从而实现人格尊严。
人格权里有一些新的规定,比如生命权。生命权最重要的内容是生命安全的维护权。生命只有一次,失去就永远不会恢复。当有人要侵害我的生命权时,我有生命安全的维护权,我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方法保护我自己。
此次,我们在生命权中增加了新的内容——生命尊严的维护权。我们在维护自己生命时,不仅可以维护生命的安全,还可以维护生命的尊严。生命的尊严包含了生的尊严,活的尊严和死的尊严。
其中死的尊严是什么?第一,我在神志清醒,民事行为能力正常时,我可以写生前预嘱,一旦有无意识的那天,说明自己不希望被怎样对待。第二,临终关怀,一个人弥留之际,为了让他减少痛苦,走的尊严体面,可以使用延缓痛苦、病症的药物。第三,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是说生病太痛苦了,我可以选择药物终止生命;消极安乐死是指放弃治疗,自然面对死亡。生命尊严,就让每个人可以选择尊严死去的权利。
隐私权除原有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以外,增加了私人生活安宁,并将其作为隐私权保护的重点。每个人的生活可以分成两部分,一是私人生活,二是社会公共生活。在两种状态之间建立起一道防护墙,将私人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隔离开,才能真正得到生活的安宁。
②. 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编讲的是亲属关系问题。婚姻家庭编中有几个比较新的规则,和大家分享一下。
第一,明确亲属关系。将亲属分成三种类型:配偶,血亲,姻亲。
第二,将患有重大疾病、传染病的人不允许结婚的条例,改为只要双方考虑清楚即可结婚,但患病方具有告知义务。如果婚后一年内发现对方隐瞒疾病,可以撤销婚姻关系,相当于没有结过婚。
第三,提高离婚门槛。婚姻法不仅增加了30天离婚冷静期,在裁判离婚中,也将一诉与二诉的时间从半年增加至一年,且这一年处于分居状态下,才会予以判离。希望能够通过这样的方法,有效减少冲动离婚的行为,尽量去维护家庭秩序的稳定。
第四,增加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比如,老婆将别人的孩子说成是你的,你有证据证明孩子不是自己的时,有权否认。非婚生子女增加确认制度,比如男人在女人怀孕时,不负责任的跑掉了,孩子母亲和孩子有权让孩子父亲强制认领,确认亲子关系,并承担抚养义务等。
02
财 产 法
①. 物权编
物权法中,有两个变化很有意义。
一是新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所有人可以给他人设置土地经营权,即使所有人不经营土地,同样能够拿到土地的收益,提高了农民用地的热情。
二是增加居住权。居民在解决住宅问题上,以前有两个办法:买房和租赁。居住权介于所有权和租赁权之间的方法。比如我将房子给你住,并设置10年居住权,登记变成了物权后,10年内谁都不能侵害你的居住权。
②. 合同编
此次合同编的调整很大,而且对企业经营者而言,意义重大。由于内容太多,仅分享一点。
以前签订合同,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这次合同编新增加了一个方法——按指印。因为签字和盖章都很容易被模仿,但指纹却很难被模仿。所以我认为,按指印真的是比签字、盖章都要安全。
③. 继承编
财产法中第三个部分是继承问题。对此,也有较大的修改。我简单分享一下继承编的几个主要变化。
第一,适当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代位继承的方法,让孙子女,以及孙子女的子女享有继承权。比如,爷爷白发人送黑发人,父亲先走了,没有办法继承爷爷的遗产。如果日后爷爷去世时,我就可以代替父亲,去继承爷爷的遗产。此外,还增加了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第二,增加了新的遗嘱形式。原来规定遗嘱必须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此次,我们新增了打印遗嘱,为确保真实性,实施难度也有所提高。打印遗嘱的过程中,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并在遗嘱的每一页上,有遗嘱人、两位见证人的签名,且同时注明年、月、日,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打印遗嘱才是有效遗嘱。另外增加了录像遗嘱,因为现在手机录视频太方便了,只要有两个人在现场见证就可以生效。
第三,新增规定遗产管理人。过去在继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此次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如何任命,负有怎样的职责,与继承人发生争执时如何向法院起诉等。因为现在的企业家在去世后留下了大量的遗产,这样的遗产需要专业的人士进行管理,才能将这些遗产的价值保护好。
03
权利保护法
权利保护法所说的就是侵权责任编,里面新增了一些规定,有两个部分想和大家分享。
第一,增加了自甘风险和自主行为两个免责事由。自甘风险是指当你去参加一个有风险的活动时,其他参加者给你造成了损害,只要这个参加者不是故意为之,也不是因为重大过失,他就不承担责任。自主行为是指你的权益受到损害,来不及向有关机关求助时,可以适当扣押他人财产,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增加高空抛物追责规定。高空抛物的第一个案件发生于2000年,有个人晚上正常行走,楼上扔下一个玻璃烟灰缸将其砸成重伤。由于不知道是谁扔的,当事人就将楼上全部的居民起诉了。最后确定有20多个人可能对其造成人身伤害,就让他们承担了连带责任。
去年,法制报组织一个专版讨论“高空抛物”的问题,我提出要用刑法来解决。按照这个思路,此次做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修改。
一是任何人不准在建筑里向外抛掷物品;二是谁抛物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三是查不到真正加害人时,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员进行补偿;四是补偿后,发现真正加害者时,可以向其追偿;五是将责任落实给物业,物业要对高空抛物负起责任,保护大家安全;六是发生高空抛物时,公安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查,查清真正加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