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盘”不再限于口号,浪费食物?违法!
近期,“饭圈倒牛奶事件”引发网络热议。除了道德谴责外,浪费食品的行为是否也涉嫌违法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明确提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5月8日国务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饭圈”群体相关行为将纳入今年整治重点。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再只是柔性倡议,而是被纳入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违规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哪些行为会违反《反食品浪费法》吧!
饭店误导超量点餐,或未主动进行防止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
《反食品浪费法》第2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简单图示如下: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浪费的,违法!
《反食品浪费法》第2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简单图示如下:
单位食堂没有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违法!
《反食品浪费法》第2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简单图示如下:
“吃播”“喝播”跑偏了,违法!
《反食品浪费法》第3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简单图示如下:
《反食品浪费法》共三十二条,分别对反食品浪费的定义、原则和要求、政府及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激励和约束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反食品浪费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全社会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希望今后,铺张浪费的现象随着《反食品浪费法》的实施将会得到有效遏制,厉行节约的良好习惯也将慢慢普及到每一个公民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