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宣贯|上海《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宣贯

上海《燃煤耦合污泥电厂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宣贯

近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项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21年4月7日发布,2021年6月1日实施。

2021年4月22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了《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宣贯会,来自管理部门、企业等150余人参加了该会议。

会议由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处周蓉主持,同济大学羌宁教授对《燃煤耦合污泥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讲解宣贯。

标准制定背景

随着本市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推进和相关处理技术的持续升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作为市政污水处理的副产物,其有效处理、安全处置是水污染控制的关键环节。燃煤电厂掺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污泥填埋导致的土地资源耗竭,以及可能存在的二次污染等问题。但目前国家和本市尚无燃煤电厂掺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仅参照《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2016)和《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进行管控,存在着污染物控制指标不合理、管控要求不完整、氧含量折算不一致等问题。为更有效合理地控制电厂耦合掺烧污泥过程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障燃煤电厂耦合掺烧污泥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上海市燃煤电厂耦合掺烧污泥相关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进步,进一步提升本市高质量发展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

标准适用范围

标准的适用对象为600MW及以上机组的掺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主要内容包括入炉掺烧污泥的特性要求、允许污泥掺烧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类、二噁英类等污染物因子的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工艺过程环保措施要求和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标准主要内容

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以及烟气黑度。

标准中大气污染物限值较于现执行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2016)和《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与DB31/963-2016要求相同外,其它各污染物限值均有不同程度收严。

同时,标准对掺烧污泥标准及掺烧比例、密闭运输、发电锅炉烟温控制等均提出相关要求。

实施时间方面,综合考虑本市燃煤耦合污泥发电企业现有基础及提标改造所需时间,新建企业在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给予两个月的改造过渡期,过渡期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

标准文本获取方式

标准颁布后,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sthj.sh.gov.cn/)上全文公布,大家可自行前往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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