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是否需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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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是否需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内容:

请问根据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是否需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如需开展自行监测,监测频次与指标该怎么确定?

插播】环境部环评函〔2020〕112号 关于启用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点击左侧链接查看全文)官宣的环评技术平台相关回复如下:

乡村地区,工业活动较多则评价范围内的学校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问题
土壤评价现状监测布点的问题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中环境敏感程度(E)的分级的问题

第一次发公示送机器人、暖手宝等,详询微信hbxz1nm

答复时间:

2021-02-08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自行监测频次、指标按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指南执行,无行业自行监测指南的按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执行。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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