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3世纪法国巴黎一个羊毛织工行会章程看欧洲中世纪的行会及其作用

第一,关于生产方面的规定。

第1条:如果没有从国王处购得手工业者的执照,任何人不得在巴黎做羊毛织工。

第3条:每个巴黎羊毛织工在他家里只允许有两台宽的和一台窄的织机,而在他家以为,不得再有任何织机。

第8条:每个羊毛织工家里最多只准带领一个学徒,但带他不得少于四年的服务期。规定四年收费四个巴黎“里佛尔(法国古银币,今用作法郎的别名)”,五年、六年各有不同数目,至七年服务时期就不收费了。

第11条:羊毛织工——匠师当其(第一)学徒在继续的四年期间为他服务。当这个学徒尚未死去或尚未永远放弃手工业职业时,不得再收其他学徒。

第47条:行会中任何人都不得在日出之前开始工作,违者将对匠师处以十二便士罚款……

第51条:织工和帮工在第一次晚祷钟声响过后,就应停止工作,无论他们工作到什么程度,晚祷钟一响,必须放下工作。

以上这些规定,很明显地限制了每个手工业作坊中的织机数目、人数多少和劳动时间,必须注意,这些规定,决不是为了维护学徒和帮工或者是从减轻剥削出发,而是出于避免自由竞争而导致全行业破产的结果。行会采用了一系列十分严格的规定,就不会因有些人生产出更多、更好或更便宜的产品,造成另一些人因卖不出产品而破产了。因此,在当时生产力比较低下,市场需要量不大的情况下,防止自由竞争,可以保证全体手工业者的共存。所以,。行会当时是起到了保证城市和手工业者存在下去的好的作用。

第二,关于产品方面的规定。

第23条:凡织工在巴黎织造全幅布者需备有同样坚韧的经纬线,在全幅布内不得少于1600条线,并需有七尺宽五尺长,如不具备条件,任何人不得在巴黎织造全幅布,违者罚款。

第26条:一切布匹不管它们的类别如何,必须至少有七尺宽,违者罚款。

第31条:任何人在织造布匹时,不得在真正羊毛中夹杂着仔羊毛,倘使这样做,每匹需付十个“苏(等于二十分之一法郎)”的罚款……

第32条:全部布匹必须用羊毛织造,在布的开头和中间需同样良好;倘使不这样,布匹所属者,不论他们的织机情况怎样,需付每匹五个“苏”的罚款。

以上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当然,保证质量决不是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它恰恰反映了在市场狭窄,需求量不大的情况下,只有保持产品的一律和大致相同,才能达到有饭大家吃的目的。因为所有产品的质量类同,所以买谁的都一样,就可以免除织工之间有害的自由竞争。从这一点看,早期行会还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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