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还是以发票为依据?

1、我公司被税务稽查说:“所有取得的餐饮增值税发票都是业务招待费”。

有人说,稽查时,往往就是持这一口径。

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文规定:“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根本没有提到过:“税务稽查应当以发票为根据”。

以下几个可能性: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加班误餐费、成本费用。

1、 业务招待费。即招待业务对象的支出。表现为请外单位的相关人员吃饭、喝酒。此时,只能扣60%,且有0.5%的限额。但不需要扣缴相关人员的个税。

2、 职工福利费。即招待本公司员工,提供一项福利,比如:节庆日聚餐打牙祭,免费提午餐等等。此时,必须按福利费处理,在工资总额14%限额内扣除。但作为一项经济利益,应确认为相关员工的一项应税收入,并入工资,扣缴个税。

3、 加班餐、误餐。即为了加班、为了让员工在规定时间与地域之外工作,而发生的必不可少的餐费。这个是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入管理费用时,不属于福利费。此时,全额扣除,没有限额,也不涉及个税。

但是,其“真实性、合理性”将是税务关注的要点,所以,公司应该有相关的加班配套制度、加班事由说明,制度确定的开支标准应该合理。

4、 成本费用。这个特殊,比如,拍电影、广告时,要买些菜来摆一摆,这个直接入相关的成本。当然需要成本结构文件的支持。

可见,是什么费用,必须要从事实出发,利用包括发票在内的一系列证据,确定其业务实质,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当我们要按加班餐费、成本费用、福利费入账时,必须要具备除发票之外的配套证据,包括对开支的说明介绍、内部审批、公司制度等,具体说,哪些人吃的、因何而吃、标准如何。比如,如果真是加班的合理开支,应该100%直接入费用扣除。

2、因质量瑕疵给客户补货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最近和税务局意见不一致,比较困扰,想向您请教,望不吝赐教。我公司销售塑料薄膜给客户,少部分质量有问题,补货给客户。原合同原发票未做变动。税务局说依照增值稅暂行条例要补稅,我认为非无偿赠送,为原合同的一部分,不需要补稅。当时也考虑过按照折价处理,开具红字发票,但是我们产品都是要按规格开票,重量计价,数量太多,操作很麻烦,还要与客户沟通。现状是客户索赔时统计好很多产品,按重量计算赔偿金额,我司按等金额统一赔偿一种产品。

回复

亲爱的公众号粉丝,所谓"无偿赠送",必须是无条件的并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你们按合同约定,发生质量问题需要补货处理,这是以质量有问题有前提的,所以不符合"无偿赠送"的本质特征。

但你们在发票处理上是由瑕疵的,按规定你们应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原发票销售额。否则,很难通过税务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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