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企业,增值税税负是负数,要求补税,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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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沙龙上一个会计提问。我公司是现代化仓储企业,专门为客户提供仓储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6%,公司是租用的厂房取得进项发票9%,为了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服务,我们在仓储过程中需要购进增值税13%的辅料,约占成本的20%,公司整体增值税税负是负数,税局不愿意,但是也找不到让补税的理由,来评估了几次,都不了了之了。第一:你们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提供的也是仓储服务,增值税6%是正确的,开票内容与实际业务相符,没有问题。第二:因为你们取得的进项是辅料增值税税率13%、房租的进项9%,这就是业内人士说的进销“倒挂”。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采取“负面清单制”,只要不在“负面清单”之列的都是可以抵扣的。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一类:包括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贷款服务。第二类:用于非正常损失。这里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需要注意,非正常损失,在税法中有明确的限定范围,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如果是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企业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购进13%的原材料来做辅料,完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人会说这些辅料是不是视同销售缴纳13%的增值税,从而把问题引向了兼营的业务上。这显然是错误的,企业并没有销售这些辅料,这些辅料在仓储过程中被消耗掉了,也就是说辅料的所有权灭失了,没有转移,哪来的视同销售。开辅料的发票,典型的就是虚开。我们都发过快递,快递公司往往提供一个信封,快递费8元,信封市场售价在1元,难道快递公司要视同销售信封吗?这是一个道理。你们公司取得的进项不属于上面清单之列所以进项抵扣没有问题。我认为没有,依法纳税你怕什么?不依法征税的人才会有失职渎职执法的风险。但会有一个麻烦,那就是金三系统后台会出现预警,怀疑你税负有问题,需要被叫去做解释。有的税局机关会说这样做不合理,企业是依法纳税,不是依理纳税,会计是公司的会计,而不是税局的卧底。税局要求企业补税规范的话,是要下达红头文件,书面通知,否则就是评估。这个书面通知是必须引用具体的文件号,哪一条?哪一款?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引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才可以的,而不能说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笼统的语言。税局不了了之,是因为他找不到让企业补税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