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国公证大咖云相聚,中国公证人说了啥?

UINL+CCNI。

来 源 //上海市司法局

编 辑 //陈 妍

欧洲中部时间(CET)2021年2月22日中午 12:00(北京时间19:00),国际公证联盟(UINL)国际公证合作委员会(CCNI)召开了今年第一次会议。

由于疫情,来自于10多个国家的公证人通过在线视频会议的方式云“相聚”。

作为我国在国际公证联盟“国际公证合作委员会”的现任委员,静安公证处的公证员张铮应邀参会,并作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公证》的英文发言。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受到了国际公证联盟的热切关注,境外公证人及学术机构对民法典进行各类研讨如火如荼。

各国公证人

静安公证处 张铮

张铮在发言中重点介绍了民法典中涉及公证业务的新变化,并向全球同侪讲述北京、上海等城市司法公证领域在疫情常态化下的最新做法。

在全球疫情蔓延、自然人流动受限的背景下,境内外公证人等专业人士的合作交流凸显了其巨大的价值。

他说:“我们非常愿意协助大家,成为在疫情常态化、法律更迭背景下的中国公证业务的沟通桥梁。”

委员会主席、德国司法顾问、名誉公证人理查德·伯克(Richard Bock)对张铮的发言做了精彩点评,他认为,我国民法典的实施对国际公证合作将产生深远影响。

附张铮发言文字稿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是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有诸多新变化,与公证相关的主要集中在婚姻和继承领域。

变化

(一)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设的用益物权立法,是为了满足公民日益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和权益保障所提出来的。

该项权益指的是按照合同、遗嘱的内容约定,权益人可以依法享受他人住宅的使用或占用,以满足自身的日常居住所需要的用益物权。

民法典关于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共分为两种,分别在第 367 条和第 371 条做出了规定。

可以分为以书面合同的方式所设立的居住权和遗嘱的方式所设立的居住权。

居住权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这在办理公证遗嘱时便会遇到很大的变化。但居住权不得继承。

(二)遗产继承
民法典完善了我国继承制度。

其主要进展包括:

补充了转继承规则,废除了公证遗嘱优先原则,确立了遗嘱时间在后效力优先原则,补充遗产管理人制度等。

1.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继承法》第 11 条只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范围比较窄。

民法典第 1128 条增加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主要价值是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通过使距离更远的旁系晚辈血亲参加继承,能够减少形成无人继承遗产的概率,更大限度地将私人财产流传保存于私人亲属中,更好地保护私人财产。

2.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民法典实施前,遗嘱经公证后,即使遗嘱人的想法发生变化,只要公证遗嘱未被撤销或变更,就必须按照公证遗嘱执行。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废除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的优先规则,公证遗嘱效力不再具有优先性。新规定确立了遗嘱效力的判断标准即以遗嘱人的最后意思表示为准,不再考虑遗嘱是否属于公证遗嘱。遗嘱人可以通过其他遗嘱形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但公证遗嘱拥有其他遗嘱方式难以弥补的优势,在实践中仍是立遗嘱采用的首选方式。

3.增设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指经过授权,对死者遗产负有保存和管理职责的人。

民法典第 1145-1149 条用5个条文,新增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填补了我国继承法律规则的空白。

尽管还比较原则,缺乏具体操作要求,但以公证机构为主体来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第三方遗产管理人制度成为热议的话题。

思考与感悟

民法典的种种变化,对非法律专业的当事人而言是比较难全面掌握的,这对公证人而言是机遇,也是挑战。

1.中国的案件中越来越多具有涉外因素,光靠一地的专业人士是无法解决全部的,需要境内外公证人等专业人士合作;

2.合作的前提是沟通,包括语言障碍要克服;

3. 我们成功办结了不少涉外案件,与遍布中国各城市的公证员合作,且不少都熟练掌握英语、法语等外语。也与境外公证人及律师合作,运用远程视频等方式,办理用于中国境内或中国境外的各类委托书、遗产继承、婚姻契约公证、认证等。

我们非常愿意协助大家,成为在疫情常态化、法律更迭背景下的中国公证业务的沟通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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