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马路上这种设施最高判死刑!即墨一收破烂男子两次作案被逮捕

青岛市即墨区某镇的窨井盖经常被盗,为抓贼,管理员将防盗系统装在窨井盖上,在案发后6小时内便将贼揪了出来。2021年2月3日,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邰某以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提起公诉。

邰某,即墨人,平时以收废品为生。2019年,邰某就以收废品打掩护实施偷盗被判处刑罚。
2020年4月12日凌晨2点多,邰某起床骑着电动三轮车直接来到早就盯上的某镇公路上,见一块偷一块,一口气偷了20块窨井盖。凌晨4点多他回到家中,早晨6点多出去收废品,等8点多收了一车废品回家,警察已经在他家门口等着了。警察根据井盖上的定位系统毫不费力地找到邰某家。

邰某对偷窨井盖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除了这次偷的20块井盖,还有3块长方形的窨井盖也是邰某在案发地附近偷的,被盗窨井盖总价值人民币2743元。

案发后,邰某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邰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审查起诉。因其曾故意犯罪,2021年1月29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对邰某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决定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检察机关认为,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提起公诉。因邰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邰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干系重大。近年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正因为如此,法律规定,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公园、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于2020年3月印发。《意见》规定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盗窃、破坏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认定,而应当适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盗窃上述两类井盖的,分别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处罚的标准都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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