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君创2021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保管与使用管理,明确管理部门与使用保管部门权责关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国家对固定资产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内容包括:管理职责、划分标准与分类、购建计价、折旧管理、减值准备、调剂转让、清产核资、报废处置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一)正确预测固定资产的需求量;

(二)严格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合理确认固定资产的价值;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正确区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三)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制度,严格固定资产的投资、验收、拨出、出售和清理报废等手续;定期做好固定资产清产核资;

(四)正确计提折旧,确保固定资产的及时更新。

第六条 公司经理层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资产使用监管部门负责办公设备、家俱、运输设备、房地产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实物的使用监督、清查管理。设置经理办公室的,原则上由经理办公室负责。

资产价值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下同)负责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实物的价值管理。

使用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分工不同承担固定资产的实物保管、使用、维护职能。

第八条 资产价值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计价核算主管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按照公司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审批或审定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和大修理支出的预算安排,并控制其费用;

(三)审批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核算单位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

(四)审批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核算单位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

(五)组织公司固定资产配置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固定资产配置意见和建议;

(六)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分类账,定期组织清产核资,做到账、卡、物三者相一致;

(七)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调剂、租赁和报废、残值回收、资产评估工作;

(八)负责固定资产的投保、索赔总体工作。

第九条 资产使用监管部门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的使用、运行、维护保养、检修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办法;

(二)统一保管固定资产证册、技术手册、说明书、安装软件等资料【有资料室的由资料室统一保管】。

(三)审核和统筹安排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大修计划,编报费用预算,按批准后的预算组织实施,并负责实物资产竣工验收工作;

(四)组织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及内部转移等技术鉴定工作;

(五)组织对出险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收集有关资料提供给资产价值管理部门;

(六)必要时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并与价值管理部门核对一致;

(七)负责办公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实物的需求审核及集中采购。

第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部门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责任制;

(二)设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及时办理增减、变动手续和固定资产调整;

(三)提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检修意见,提交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

(四)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调拨等工作,会同价值管理和使用管理主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增(减)报告表》和《固定资产调拨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鉴定、核查,并报价值管理部门审核后,经审批后进行处置,及时收回残值交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入账;

(五)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定期做好资产清查核资,确保账、卡、物相符;

(六)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出险通知、证据搜集、现场保护等工作,配合价值管理和使用管理部门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价值、使用监督、使用保管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妥善管理各类资产,向资产价值管理部门报告固定资产监督、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核算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资产管理软件计价核算管理,会计软件原则只登记三级明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用途:

(一)库存物资

(二)固定资产

1.161-房屋建筑物

2.162-一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刻录机、复印机、速印机、编辑机、刻字机、打字机、传真机、空调机、电冰箱、文件柜、保险柜、碎纸机、办公桌椅、其他)

3.163-文体设备(乐器、电视机、音箱、功放机、录相机、VCD/DVD机、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体育器材、其他)

4.164-运输设备

5.165-通讯设备(手机、无线电话、有线电话、可视电话、对讲机、交换机、其他)

6.166-机电设备

7.167-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8.168-制造及检修维护设备

9.169-电力设备

10.16A-生产管理用工具及器具

11.16B-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2.16C-其他设备

(三)土地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使用情况分类

1.在用固定资产

2.投放固定资产

3.租赁固定资产

4.在建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为实现固定资产的归集、统计分析、合理使用和提高使用效率等管理需要,固定资产应同时按前条规定的两种分类口径进行管理与核算,即在按使用情况分类的基础上再按用途分类。

第四章 资产购建计价核算登记

第十六条 使用资产管理软件计价核算的,资产价值管理部门依据《资产增加(减少)报告表》登记入账,必要时可附电子发票凭证或发票、决算表等附件。

会计核算软件依据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增加(减少)通知单》及原始发票、决算表等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建、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融资租赁、盘盈固定资产等途径增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方式包括基本建设(含小型基建)、更新改造和外购(含零星购置)等。

第十九条 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履行交接验收程序,确保账、卡、物一致,财务管理职能、使用监管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的新增资产信息一致。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工程。

(一)按规定及时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价值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竣工决算报告及时转增固定资产。

(二)已交付使用但未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工程,以实际支出和工程概算为基础估计资产价值,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待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据竣工决算报告调整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

经办部门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报告单》,连同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发票单证等,报送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计价核算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融资租赁、无偿调入固定资产,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可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价后办理计价核算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要查明情况,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报告单》,会同实物管理部门鉴定后批准后,由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入账。

第二十四条 除下列情况外,已经入账的各种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随意变动。

(一)根据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二)根据批准的竣工决算报告调整暂估价值;

(三)经公司批准的其他调整资产价值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需购置固定资产,依据《固定资产编制》情况,结合本部门人员编制情况,提出固定资产编制调整建议和采购需求。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调剂,需填写《固定资产转移调剂单》,报送核算登记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折旧、修理和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率和预计残值率由公司统一规定。因特殊原因调整的,按经费管理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八条 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目录、账簿,编制固定资产分类折旧表,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序号

分类

折旧年限

残值率%

备 注

1

房屋建筑物

20

5

2

一般设备

3

5

3

文体设备

3

5

4

运输设备

8

5

5

通讯设备

2

5

6

机电设备

5

5

7

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5

5

8

制造及检修维护设备

5

5

9

电力设备

5

5

A

生产管理用工具及器具

5

5

B

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2

5

C

其他设备

2

5

第二十九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所有的房屋和建筑物;

(二)生产经营用和非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三)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包括季节性停用和大修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三)已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

(四)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实施检修费用纳入财务预算管理,按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执行公司折旧规定。

(一)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固定资产所有权的,按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二)无法确定租赁期满取得租赁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六章 固定资产减少与清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减少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转让、盘亏、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捐赠、销售等。

使用保管部门应该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报告表》,按财务管理规定审批后,交资产价值管理部门进行资产减少核算登记。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转让包括出售(不包括已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回收),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抵偿债务,及其他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转让必须报按规定审批,实行有偿转让,并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合理作价。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固定资产盘亏,使用保管部门要负责查明原因,填制《固定资产盘盈(亏)报告表》,按规定权限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送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可申请报废处理: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二)达到规定折旧年限并提足折旧;

(三)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等情况造成主体设备毁损,无法修复;

(四)国家规定强制更新淘汰;

(五)由于技术进步失去使用价值。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由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与实物管理、价值管理部门核对确认后,填制《固定资产增(减)报告表》,注明固定资产基本情况及报废原因等有关信息,经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报请批准后,送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手续,给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和使用管理部门出具《资产减少通知单》。

第四十条 应加强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回收工作,及时回收变现资金。固定资产报废后,使用保管部门、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资产减少通知单》减少资产台账。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调剂原则上只能在公司系统内部之间进行。固定资产调剂时,应填制《固定资产调剂通知单》,并报资产价值管理部门调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应将闲置固定资产书面告知管理部门,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并进行登记变更。

第七章 保险及理赔

第四十三条 投保范围

单位价值较高、易于毁损或被盗的固定资产,如运输设备、生产设备等。

第四十四条 投保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提出投保申请,经领导批准后签订保险合同,办理投保手续。

第四十五条 理赔

固定资产发生有关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事项,使用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知会资产价值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认定理赔。对符合经济原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修理,并索取修理发票传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索赔事项编号列示明细,在一个月内统一索赔。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价值发生变动时,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使用监管、使用保管部门,对固定资产标签做相应变动调整;固定资产实物形态发生变动时,实物管理和使用保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资产价值管理部门,相关部门依据相关通知单对固定资产的总账、明细分类账、分户明细账、固定资产登记表及相关台账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应发生盘盈盘亏时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列出原因和责任,经批准后,资产价值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第四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规范管理程序,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运行,防止资产损失。因管理不善导致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员辞职、调离工作岗位、离退休,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将其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完毕。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报告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告由资产管理情况和资产报表组成。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分析客观、格式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

(二)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数量变动情况及原因;

(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资产报表主要包括:资产汇总表,资产明细表,固定资产变动和使用状况表。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报告由资产价值管理部门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章 固定资产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档案主要包括资产管理法规文书、资产管理工作文书、资产报表、资产凭证、资产账簿。

第五十一条 资产价值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分类(按用途)明细账》、《固定资产分户(按部门)明细账》。

资产使用保管部门设置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分户明细账》、《员工个人保管物品一览表》。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账簿档案由封面、经管人员一览表、账册内容、附件(《会计档案保管年限》和《年度财务档案目标》)组成。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及封面样式、字体、字号及要素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章 罚则及其他

第五十四条 对办理固定资产购置的人员,如有故意以明显高于市场价购进的,一经查出,除应承担差价部分外,还应由财务、审计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经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罚款、降职或辞退。

第五十五条 对未及时上报固定资产闲置情况导致公司重复采购的,视重复购置金额的大小,对直接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给予罚款、降职等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个人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但可维修的,使用保管人承担修理费用,并处100元罚款;如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并不可维修的,使用保管人按标准年限折旧余额赔款,并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因保管不慎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按标准年限折旧余额外,还应对固定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各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保质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采购部门应立即向供应商要求退换货或索赔。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部门应及时联系采购部门通知供应商维修。

第六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实物责任人有异动情况的(包括人事调动、辞工等),应办理保管资产交接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价值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开始执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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