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的销售收入数额不同怎么办?

粉丝来信

【《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来信】某公司是一家汽车销售总公司,在市外又设立了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增值税在当地进行了申报,总公司在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出现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额相等,但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销售额不相等,其差额数恰好是分公司申报的增值税年销售总额。造成总公司申报的收入额和增值税申报表不相符,有什么好的办法能解决吗?

 

房老师答疑

【房老师答疑】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售额收入包括以下四项内容:一是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二是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三是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四是免税货物及劳务销税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营业收入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是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二是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其他);三是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从以上两项收入各自包括的项目内容可以看出,两者内涵不同,既有不同应税项目收入的差异,也有视同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上的差异,只有仅发生应征增值税的一般业务,而不发生其他特殊业务的理想状态下,二者才能一致。

【房老师分析】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因此存在内部销售行为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与增值税的收入不可能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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