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企业扣缴个税2%手续费返还交不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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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这个问题所涉及的金额虽小,却充分代表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基本规则。
一、企业所得税对于这个问题,有一种回答是:不交税,因为反正都是税务局给的,再征税多此一举、没有必要。
这个回答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我们做的事中,没有必要的事非常多。纳税是看税法如何规定的,不是看有没有必要,一切依法纳税。
令人有点吃惊的是,有不少会计人员对此是这样回答的:“不交税,因为这是给会计的”,这就是典型不学武术的会计。
这个手续费到底是给谁的呢?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对此手续的规定是:“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看见了吧,不是我不替会计说话,而是法律明确规定,这个钱是给“扣缴义务人”的。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公司还是会计?想想看,如果应扣未扣的话,是罚公司还是罚会计?法律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是“支付方”,所以,公司是扣缴义务人,这个手续费是支付给公司的。
当我们明白钱是谁的以后,结论就出来了——这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公司扣员工个税,大小也可以算作一项劳务,所以可以列支于其它业务收入,还能计算0.5%的业务招待费呢。
所以,分析一笔收入是不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第一个问题就是:这是谁的钱。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关于个人取得该笔手续费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上述两个规定已经足以说明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也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