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掰手腕”将手掰断,是自甘风险吗?
今天
掰手腕大家玩得多
但万一把手掰断了
那找谁赔偿呢?
这不,重庆就有这么一起纠纷
曾某和李某
都在重庆市垫江县某理发店工作
2020年9月20日下午
李某在店门口邀请曾某
进行“掰手腕”比赛
虽然曾某拒绝
但在李某的坚持下
曾某和李某
进行了掰手腕活动
然而在掰手腕过程中
曾某受伤
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
且经鉴定,曾某右肘关节功能障碍
目前属十级伤残
曾某认为
李某是该理发店的店长
他一再邀约自己进行掰手腕
出于礼节,自己只得应约
结果李某将曾某手腕掰断
应当对其伤残承担责任
于是曾某诉至重庆市垫江县法院(下称垫江法院)
请求李某支付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护理费等
共计17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点如下:
1.曾某与李某掰手腕的行为是否属于文体活动?
2.曾某参与掰手腕的行为是否系自愿行为?
3. 李某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否承担责任?
其一,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
其二,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按照自己意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本案中,李某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强迫行为,也未向曾某施加压力,加之掰手腕属于竞技性活动,常人均具有挑战自我、赢得美誉的心理获得感,虽曾某在开始时拒绝了李某的邀约,但李某再次邀约时,其选择迎战,应当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
其三,掰手腕角力中的僵持状态系双方力量相当,在竞技中的正常行为,李某在僵持状态下的突然发力系掰手腕中的常见行为,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不能据此认定李某突然发力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
加之在曾某受伤后,李某积极将其送医治疗,无论是垫付费用抑或是托朋友借款救治,也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不存在过错,且曾某并未举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在掰手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因此,对曾某的受伤,应认定李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综上,两人之间的掰手腕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行为,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垫江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曾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