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裁判观点:将应收账款作为理财产品...

地方法院裁判观点:将应收账款作为理财产品发行的合同无效。

商业保理将应收账款作为底层资产包装成固定份额的理财产品,通过在地方性交易场所备案,对外发行融入资金,规避了到期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在投资者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卖方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基于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应认定无效,担保人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而不应依穿透理论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索引: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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