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案例

目前,很多自由职业者在对外提供劳务时,因不注意税务筹划,造成个人税后收入偏低 ,除了抱怨别无它法。陈老师现把相关情况整理成为以下案例,供参考研究。

个人劳务筹划案例一

陈老师受邀给伟金培训班讲课10天,双方谈好劳务报酬包干20000元,陈老师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约5000元。下面我们来计算下陈老师的净收益情况:

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3200(元)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实际净收益=20000-3200-5000=11800(元)

▲若作税务筹划,双方约定由伟金负责乙方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同时向乙方支付讲课费15000元,则陈老师的净收益情况:

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1-20%)×20%=2400(元)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实际净收益=15000-2400=12600(元)

个人劳务筹划案例二

黄经理在一家高新企业长期从事技术顾问,她与企业约定的劳务报酬为每年600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下面我们来计算下黄经理的净收益情况:

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1-20%)×30%-2000=12400(元)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实际净收益=60000-1240047600(元)

▲若作税务筹划,把劳务报酬改为按月发放5000元,则黄经理的净收益情况: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12=9600(元)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实际净收益=60000-9600=50400(元)

该税务筹划后,黄经理净收益增加了2800元。

▲若黄经理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务报酬为薪金所得,那么则黄经理要缴纳个税的情况:

5000-3500)×3%×12=540(元)

但应注意的是:黄经理只能在一家企业发放工资,如在多家企业均有工资收入,则工资收入应合并计算后再行确定该方案。因薪金与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不同,在计税数额较小时选择薪金个人所得税负较轻,在计税数额较大时选择劳务所得税负较轻。

宅男收入筹划案例

2018年7月份,小李为一家装修公司设计广告宣传语和不同主题的现场宣传策划。该公司与小李约定设计费用共计10000元,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面我们来计算下小李的净收益情况:

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600(元)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实际净收益=10000-1600=8400(元)

▲若作税务筹划,双方约定期限为期限为2018年7月15日至815日。7月付广告宣传语3000元现场宣传策划3500元,8月付现场宣传策划3500元。小李的净收益情况:

应纳个人所得税(广告宣传语(3000-800)×20%=44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现场宣传策划)=3500-800)×20%×2=1080(元)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实际净收益=10000-440-1080=8480(元)

参考税法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函[1994]89号)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还可以看出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由于当天现场宣传策划为连续性劳务,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可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企业的支出不增加的情况下,只要适当的税务筹划,则对自由职业者来说可以节省一大笔税负支出,这对企业留住更多更好的高级人才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编辑:会计师专家 陈耿升、黄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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