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为诚信立法!
人无信不力,业无信不兴
重庆,为诚信立法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57条
内容包括
信用环境建设
信用信息收集与披露
信用信息应用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
信用服务规范等
日前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召开新闻发布会
对其进行了解读
《条例》有哪些亮点?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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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官不理旧账”要追责
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条例》所指的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履行约定义务、践行承诺的状态。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介绍,《条例》突出政务诚信建设,用三个条文规定了有关政务诚信的内容:
●第八条规定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守约践诺、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如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确因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并补偿。
●第十条规定了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度。
应用信用产品
降低商务运行成本
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也是商务关系有效维护、商务运行成本有效降低、营商环境有效改善的基本条件。《条例》分别从重点商务诚信领域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应用信用产品、政府创新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重庆重点加强生产、流通、消费、税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等领域商务诚信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信用自律,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高质量发展。同时提出,鼓励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信用产品,降低商务运行成本,维护良好商务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方面,《条例》规定,重庆全面推进社会保障、教育科研、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领域社会诚信建设,鼓励社会成员之间以诚相待、以信为本、信守承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个行业的诚信创建活动和精神文明、道德模范的评选中,应当树立诚信典范,将信用主体的信用状态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激励守信行为
在就业、创业等方面
给予支持和便利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采取与其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的以下激励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在财政性资金补助、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税收优惠、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在人才评价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另外,《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鼓励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用信用信息对守信主体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信用信息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对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条例》还规定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严格限制在下列领域:
●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
●国家规定的其他领域。
全国统一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照国家统一的认定标准实施。重庆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认定标准与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由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
《条例》还明确了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自然人失信信息查询服务的期限为五年,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另有规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届满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不得提供查询服务。
来源:重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