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日上海海关截获夹藏走私,说说主观过错原则的未来

一切尽在图片中

上海某公司厉害了啊
曾多次以相同手法夹藏走私进境人体细胞
屡教不改呗,那弱弱的问一句之前咋处理的?
好了,那说回今天正题
他们这行为算不算主观故意?
不说法规,就按这描述就是挑衅是吧?

缉私局立案了,不知道结果会不会上刑事
嗯,就先从大魔王刑事案件法规说起
上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 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2002〕139号)

五、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按照上面这个看也就是五(六)可能适合他们了
咦,还挺神奇,五六---物流
夹带,不就是物流环节么
突然就这么神奇

嗯,主观故意这个文件呢也给你们展示了
明知+希望,嗯,盼望着盼望着它就发生了
大概就这个意思
那我们看到一个词叫啥?
叫认定,认定,是怎么认定的
通过一定的事实与证据推导出来的
嗯,简单来说,就是有证据表明你有罪
会列出各种证据---
这个刑事的差不多就这点意思了
我们看看行政处罚的,也来个案例吧
中关村海关及北京海关答辩称:
法律的处罚并不以行为人是否主观故意作为处罚条件,只要实施了相应行为就可进行处罚。
这是一个上诉的案子,法院最终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那我们看看那个处罚条例咋整的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嗯,简单的很
什么主观不主观的
不重要!
那重要的是啥?
是以后这个要变了
嗯,不是说海关行政处罚条例哈,虽然它也无法幸免,但是,咱们一步步来,今天说另一个征求意见稿: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原文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52/302329/zjz/3634654/index.html
这个有啥亮点呢
在今天本文的立场就说俩:
第九十五条【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海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喔豁,首违不罚
不需要我讲太多吧
这个政府各种宣传已经很多了
但是,注意一下条件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然后,海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看到这,是不是都笑了
哈哈哈哈!
我们见海关又不被教育的么?
不是见一次被教育一次么?
去海关不接受教育
我们去干啥?
第九十六条【主观过错原则】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主观过错
不予处罚
但是,这个前提是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
兄弟们哪,认定你有罪跟证明自己没罪的区别啊
不知道为什么,我就想到了这张图
嗯,兄弟,要证明自己没醉哦!
怎么证明?嗯,我猜海关肯定说:
那你走个直线我看看

总之呢,口说无凭啊,比如这样就是不行的

嗳?都快结束了,咋就收不住了呢

突然就觉得我们此情此景好尴尬呢
总是有那么点像
之前被人认定
现在举手自证
闹心了,就酱紫吧!
总之,首违不罚+主观过错就要来啦
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是,必过!
为啥?因为这些来自于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
SO,就做好准备等着吧!

今日发布,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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